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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卡取现过程中,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的,由发卡行对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某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规则

  无卡取现过程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关键词:商事 无卡取现 商业银行 安全保障 风险提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1567号(2016年5月16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687号(2016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刘某某诉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华威路支行)未通知也未经其同意就开通了存在安全隐患的无卡取现业务,导致其银行卡资金被犯罪分子从ATM机盗走,银行应赔偿其全部被盗刷金额11859元。
  交行华威路支行辩称:银行卡涉密信息只能由刘某某本人保管和设置,银行无法获悉或控制,故刘某某应对其存款被盗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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