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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最大限度的风险控制义务

————邵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龙西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规则

  银行对其提供的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邵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龙西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龙西路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邵某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龙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龙西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工行龙西路支行赔偿损失495175元(含手续费15元)及自2015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邵某在工行龙西路支行开设借记卡(以下简称尾号9577银行卡)一张,2015年7月30日,其发现卡内45180元存款于2015年7月29日被转出(并发生手续费7.5元)、账户内50万元理财产品被质押取得45万元后转出449987.5元(含手续费7.5元),邵某立即报警。工行龙西路支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财产损失495175元,理应全额赔偿。
  工行龙西路支行一审辩称:1.尾号9577银行卡所涉上述交易系通过正确的用户名、登录密码登录网上银行,插入U盾并输入U盾交易密码后完成,应视为本人交易。2.尾号9577银行卡网上银行登录记录显示,该卡于2015年7月29日16点23分至16点57分的半小时内分别在IP地址显示为韩国、香港和澳大利亚的地区进行登录,可认定邵某的银行卡卡号和登录密码存在泄露,所致法律后果应由邵某自行承担。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邵某在工行龙西路支行申领尾号9577银行卡及U盾,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余额变动提醒等业务。2015年5月29日,邵某通过网银购买50万元理财产品。2015年7月29日,尾号9577银行卡发生多笔网银交易:转出45180元、扣手续费7.5元;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转入300000元和150000元;转出449980元、扣手续费7.5元。邵某称,2015年7月29日,其本人在香港,并未进行上述操作。其在查询银行账户时才发现钱被转走,遂立即致电工商银行客服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并向香港本地的警局报警,另委托其弟弟在苏州报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与工行龙西路支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工行龙西路支行在营业过程中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在功能上具备高度身份鉴别特性从而难以复制的银行卡、U盾以及安全保密具有高度识别能力的营业网点、ATM机、网银系统等,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盗取储户资金。工行龙西路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不断推出金融产品,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同时,亦应承担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其无论设计何种金融产品,提高客户的资金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本案中,尾号9577银行卡在2015年7月29日的半个小时内在中国香港、韩国、澳大利亚三个不同的地区登录,根据常理邵某是不可能半小时之内出现在中国香港、韩国、澳大利亚三个不同的地方,故邵某的银行卡在2015年7月29日发生了伪卡交易。工行龙西路支行网银系统未能识别伪卡,对于邵某的存款安全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上述损失及利息的责任。关于工行龙西路支行辩称,其网银系统及U盾获得多项专利及有关安全认证,邵某款项被转出系邵某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U盾密码所致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网银系统及U盾获得专利及安全认证仅表明该系统的安全性较高,并不意味着工商银行龙西路支行的网银系统及U盾具有百分之百的绝对安全性。本案中,工行龙西路支行主张系因邵某泄露银行卡密码、U盾密码才导致邵某卡内的资金被转走,其应当就所主张的邵某存在泄露银行卡密码及U盾密码的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工行龙西路支行并无证据证明邵某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对涉案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对工行龙西路支行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工行龙西路支行主张其在案涉交易发生后向邵某所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了短信,已尽到提示义务的意见,邵某否认曾收到上述短信,工行龙西路支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发送该信息,故一审法院对工行龙西路支行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案例点评人】段晓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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