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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卡盗刷认定前,银行卡持有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卡银行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邱某江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规则

  银行卡盗刷系刑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邱某江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原告起诉称:2009年10月30日,原告在被告下属机构仙岩分理处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2012年12月31日,原告因挂失上述银行卡更换了新卡。换卡后,原告一直独立持有、保管和控制该银行卡及密码等相关信息,从未授权、转借第三人使用,也未遗失过该卡。2017年9月23日20时21分,原告突然收到短信,提示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连续发生八笔交易,其中两笔现支金额均为4990.17元,两笔手续费61.9元,POS机刷卡消费四笔均为19990元,合计90064.14元。但原告却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某某村北山路26号的出租房里浏览手机微信,涉案银行卡就在原告身边,原告未进行上述任何一笔交易。收到短信提示后,原告当即拨打110报警,并向中国农业银行95599进行电话挂失。瓯海公安分局仙岩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原告居住地进行处理,并核实涉案银行卡及居民身份证等仍在原告身边。2017年9月24日,原告前往银行办理涉案银行卡挂失手续。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储蓄款人民币90064.14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5%从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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