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任某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理由是:张某某与任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所涉款项是理财款,相关欠条也是事后被迫书写的。
被上诉人任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张某某上诉无理,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张某某归还任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要求张某某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张某某支付时可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