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标因承包项目缺乏资金向黄某平商量借款,黄某平于2013年11月通过账户转账和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给张某标人民币1000万元,张某标于2013年11月21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黄某平借款1300万元。2014年3月至4月间,黄某平以同样方式向张某标支付借款200万元,张某标于2014年6月3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黄某平借款200万元。随后,黄某平再次以同样方式向张某标支付借款300万元,张某标则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黄某平借款300万元。上述三份借条均约定具体利息和还款日期。
张某标未按期还款,双方于2014年9月,对2013年11月的1000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张某标重新出具了六张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共计1300万元的借条,每张借条分别约定不同还款日期。因张某标仍未按借条确定日期还款,2015年12月27日,某建设公司向黄某平出具《担保函》,确认对张某标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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