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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随被保险车辆转让,保险人对保单进行批改的,保险人对保险受让人就免责条款不负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马甲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保险车辆转让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甲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4月9日)


【案情】

  2013年3月23日,钱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23日24时止。2013年7月25日,钱某将该车出卖给马甲某某,在当天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车主变更为马甲某某。同日,经投保人钱某申请,某保险公司同意自2013年7月26日零时起车损险等险种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行驶证车主姓名由“钱某”变更为“马甲某某”,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013年8月29日,马甲某某之子马乙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乙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肇事后弃车逃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甲某某于2013年9月3日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同年9月20,某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马某理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书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甲某某,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斜桥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上诉人马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商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甲某某一审诉称,2013年7月25日,我向钱某购买苏M79起亚轿车一辆,钱某于2013年3月23日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2013年8月29日4时15分,我儿子马乙驾驶被保险车辆沿蟛蜞港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左转弯时,遇情况时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北侧沟内,致车辆损坏,马乙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乙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肇事后弃车逃逸,马乙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3日,我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25000元,9月16日,某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认车损为18000元。9月20日,某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认为根据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由于驾驶员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该条规定的是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本起事故是交通事故,并非意外事故,故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违法悖理。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我保险金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保险公司一审辩称,对马甲某某所述车辆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我公司核定车损1800元也没有异议,但马甲某某实际有无修理,我公司不清楚。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当事人操作不当造成的,属意外事故的范畴,意外事故是一个大概念,包含交通事故等相关情况,只要不是故意的,都属意外事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也属意外事故的一种,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符合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马甲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钱某为其名下的苏M79号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计免赔及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846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23日24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同时车辆损失险第五条载明,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第八项情形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后被保险车辆出售给马甲某某,2013年7月25日,该车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车主变更为马甲某某。同日,经投保人申请,某保险公司同意自2013年7月26日零时起商业保险单与强制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行驶证车主姓名由“钱某”变更为“马甲某某”,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13年8月29日,马甲某某之子马乙驾驶被保险车辆沿蟛蜞港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左转弯时,遇情况时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北侧沟内,致车辆损坏,驾驶员马乙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马乙驾驶机动车未其保安全驾驶,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马乙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3日,某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确认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为18000元。9月20日,某保险公司向马甲某某发出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马乙肇事后逃逸,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马甲某某理赔未果,致起讼争。审理中,马甲某某当庭认可某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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