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基于商业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微博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华盖创意(北京)诉广东启德教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基于商业目的未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华盖创意(北京)诉广东启德教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
  一、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
  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
  华盖公司诉称,启德公司于2012年在新浪微博——“启德招聘”(网址:http://e.weibo.com/eiczhaopin)中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Stockbyt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57433939,内容:商务);华盖公司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启德公司在未获华盖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请求判令:1.启德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共20000元;2.启德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编号为57433939的图片;3.启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