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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主观过错是民事责....(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播放电视连续剧《新永不瞑目》,片尾显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江苏卫视荣誉出品。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剧)剧审字(2010)第04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制作机构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合作机构为江苏卫视定制剧工作室。
  2011年3月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电视连续剧《新永不瞑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某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包括上述权利的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同日,某某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将电视连续剧《新永不瞑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和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1年12月12日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
  2011年3月10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声明》,称“江苏卫视定制剧工作室”是其为拍摄电视剧《新永不瞑目》而成立的临时性组织,非其正规工作机构,对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新永不瞑目》的一切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和一切民事义务均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代表其享有和承担。2011年4月1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联合声明》,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的通称(简称),两单位共同出品了《新永不瞑目》,共同享有该电视剧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以上文书均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落款印章属实等。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公证处仅能公证说明影印件与相对应的原件相符,无权作出“印章属实”的公证结论,且认为各文书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印章存在字体、大小方面的差异,因此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5月20日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0日,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涛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黎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胡某国的监督下,钟某涛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主要进行了与本案相关的如下操作:1、在“Internet”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主办单位名称”栏中输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并点击“提交”后,点击序号为“5”的“快播”网站首页网址一栏为www.qvod.com查询详细信息,点击序号为“9”的“726导航站”网站首页网址一栏为www.726.com查询详细信息;2、启动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qvod.com,打开相应页面后,先后点击页面中的“粤网文(2010)0594-044号”、“公司概况”、“产品信息”等,打开相应页面;3、返回www.qvod.com首页,点击页面上方“访问快播旗下相关站点”边上的下拉箭头进入页面,再点击“快播”进入页面,点击该页面“影视导航站”,进入“726导航站”(网址为www.726.com);4、在“726导航站”选择“娱乐休闲”、“电视”,再点击“热播剧集”栏目下页码“6”打开相应页面,点击该页面“新永不瞑目”进入新页面“影视搜索www.daodao18.com”,出现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海报图标、导演、主演及内容简介等信息内容,剧集列表下方显示有“立即点播”及“快播会员保护您的点播隐私”,搜索结果显示为大小在150M以上的视频文件,该页面地址栏显示“http://www.daodao18.com/……”;5、点击上述页面“查看详情”后,选择播放地址列表“地址1”、“地址15”、“地址30”,进入地址栏为“http://www.cncvod.com/……”的播放页面,播放器右侧显示“qvod”,拖动进度条随机播放,显示可完整播放第1集、第15集、第30集;6、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页面,点击页面中的“公共查询”,打开相应页面后,点击“备案信息查询”,打开相应页面,在“网站域名”中输入“daodao18.com”,查询结果显示该网站系个人主办,在“网站域名”中输入“cncvod.com”,显示无相应记录。根据上述操作过程,公证处制作成(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57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除涉及本案影视作品外,另有其他案外影视作品的证据保全。
  根据上述《公证书》可以证明以下情况:1、网址为www.qvod.com和www.726.com的网站系由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2、在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726网站(网址为www.726.com),点击“电视”后进入的页面中有“热门剧集”、“经典电视剧”、“电视指南”等内容,其中,“热门剧集”栏目在页面顶部,并配有相关电视剧海报图标;3、点击726网站“热门剧集”中的“新永不瞑目”图标后,会从上述726网站跳转至第三方搜索网站“影视搜索www.daodao18.com”,搜索到的结果显示为大小在150M以上的视频文件;4、点击“影视搜索www.daodao18.com”网站的剧集列表,跳转至www.cncvod.com网址播放,经比对,在www.cncvod.com网址上播放的电视剧《新永不瞑目》与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电视剧是同一作品。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新永不瞑目》光碟、《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声明》、(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5705号《公证书》等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以下几点:
  一、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新永不瞑目》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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