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工商行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争议时应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审查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适宜

————通域空间结构公司诉徐州工商局驳回其撤销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申请错误被判支持案

裁判规则

  工商行政部门在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通域空间结构公司诉徐州工商局驳回其撤销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申请错误被判支持案

  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81号。
  第三人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
  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域空间结构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徐州工商局)、第三人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通域空间结构公司诉称,其系徐州市著名建筑企业,在徐州建筑业企业中享有使用“通域”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并且享有“通域”注册商标专用权。徐州工商局核准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使用通域空间结构公司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并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徐州工商局驳回其提出的撤销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的申请错误,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徐工商名争处字(2014)第01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2、判令徐州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令徐州工商局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徐州工商局辩称,徐工商名争处字(2014)第01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通域空间结构公司及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登记基本信息,二者分属不同行业,其核准名称符合规定。(2)通域空间结构公司认为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通域空间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提出:(1)原告与第三人分属不同的行业类别。(2)原告与第三人的企业名称不同,存在明显区别,不会产生混淆,原告也未能向徐州工商局提供足以产生混淆的证据。(3)原告的商标仅在金属制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三人并没有从事金属制品类的生产销售,更没有突出宣传“通域”字样或“通域”牌金属制品,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4)原告成立于2004年,其虽然取得了钢结构一级承包资质,但是该资质并不是建筑一级资质,而且原资质人为原徐州通域集团公司,按照资质登记的管理规定,原告不应当沿用已经破产企业的资质,二者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从徐州工商局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的客户主要源于钢结构与制品,而第三人主要从事房地产企业与土木工程,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故通域空间结构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通域空间结构公司系由原徐州通域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改制后成立,成立时间为2004年3月22日,一般经营项目为:建筑金属网架、钢结构、膜结构、建筑用压型金属板材、玻璃幕墙、屋面工程制造、安装,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劳务人员。原告第7146982号“通域”商标于2010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钢结构建筑、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构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支架、金属片和金属板、螺栓、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门、金属窗,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原告拥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02年批准)、地基与基础工程三级资质、建筑幕墙三级资质,曾承建国内多个大型钢结构建筑工程。2012年工程结算收入为35408万元,2013年工程结算总收入为32557.1万元。原告“通域”企业名称及品牌在本市及省内乃至全国钢结构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防水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暖通设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徐州工商局提出企业名称核准申请,申请企业名称为“江苏通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备选企业名称之一,徐州工商局查询名称登记系统,在其辖区内含有“通域”或读音“TongYu”的企业共有34条记录,其中有原告企业名称,但该局审查后认为第三人申请的“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符合相关规定,对该名称予以核准。
  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第三人企业名称侵害其相关权利为由向被告徐州工商局提出名称争议,被告2014年1月6日作出本案诉争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书,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年3月12日作出前述复议决定,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关于徐州工商局核准第三人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我国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