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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虽然针对的是产品销售者,未直接针对生产者,但由于处罚内容与生产者的公平竞争权益相关,故应当认为生产者与该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可以赋予其对该行政处罚享有行政诉权

————安徽雲花黄山啤酒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清县新市镇博瑞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所作....(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安徽雲花黄山啤酒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清县新市镇博瑞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案


    【入选理由】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实质性解决。本案行政处罚虽未针对产品的生产者,但对产品来源混淆的认定在法律上已经涉及到生产者的公平竞争权益,赋予其原告资格,给予其司法救济,符合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本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规定,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行初145号

    二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行终67号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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