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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所有权未完成转移且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温某某诉李某某、天达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驾驶未投保交强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温某某诉李某某、天达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交通事故 未投保交强险 车辆所有权未转移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865号。(2014年4月14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301号。(2014年8月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温某某,男,北京市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汽车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彪,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某,男,北京市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温某某诉称:2012年9月18日16时15分许,李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92-7院内试驾北京市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一汽大众轿车由北向西行驶时,轿车右前部与朱美先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温某某受伤。丰台交通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温某某主张北京市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为车辆所有人、李某某为驾驶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钱款并没有付清,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天达汽车公司代为车辆保险义务并未完成,该公司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温某某受伤并已致残,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某某赔偿医疗费10171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交通费907元,误工费59554.72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0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282.80元,残疾赔偿金145876元,残疾器具费48063.60元,鉴定费31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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