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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提出公益诉讼后,经营者积极履行职责,消保委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准许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上海市消保委诉称,上海市消保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由消保委依照法律法规提起诉讼是上海市消保委法定的公益性职责之一。
  针对近两年消费者反映的手机说明书未完全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存在内存缩水、软件功能不清等问题,上海市消保委委托专业机构对市场上在售手机的多项性能开展了模拟测试。在模拟测试中发现,三星公司所售的SM-N9008S手机预装各类应用软件44个,而三星公司对这些应用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等在外包装和说明书中均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且这些预装应用软件均不可卸载。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三星公司所售手机的外包装以及说明书均未对其预装应用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等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三星公司在手机中预装的应用软件均不可卸载,减弱了消费者依个人需求选择应用软件的权利,已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据此,上海市消保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三星公司在其所销售的SM-N9008S手机的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应用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2、三星公司为其所销售的SM-N9008S手机内的预装应用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3、诉讼费由三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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