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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许诺他人自身力所不能及的事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吕某1等诈骗案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吕某1等诈骗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98号。
  案由:诈骗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邢纪枢。
  被告人(上诉人):吕某1。2011年7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谭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吕某2。2011年7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国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青;审判员:张连波;代理审判员:冯中婷。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赵维克;代理审判员:张津隆。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吕某1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哈某某的丈夫调动工作,以找人帮助调动工作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哈某某人民币共计8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1伙同吕某2以能够找人帮助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杨光、吴曼、崔金阁、石忠权等四人办理判处缓刑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杨光人民币共计122万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16日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吕某1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吕某1诈骗的两起事实均证据不足。对被害人哈某某一节事实,其确实曾请托他人为哈某某之夫办理工作,而非以办工作之名骗取钱财;在杨光被骗的一起事实中,吕某1将从吕某2处获得的办事进展信息转告杨光,并没有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
  被告人吕某2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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