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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

————王某某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

裁判规则

  为偿还债务采取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河北省人,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儒诚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塘沽区福园里3栋4门603号。2003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年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塘沽区看守所。
  200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任何资金情况下,经赵延、刘双瓦(均另案处理)的协助,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金5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成立了“天津市儒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诚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儒诚公司从塘沽区建委获准经营热计量表购销项目,以缺少资金为由于2002年10月14日向经营塘沽区胡家园农贸市场的唐云珍高息借款。双方约定唐云珍向王某某出借170万元,另付40万元为借款利息,合计210万元。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先期支付利息20万元,6个月内返还190万元(其中利息20万元)。由宋秋生担保,王某某将儒诚公司转账支票1张抵押给唐云珍,唐云珍每月查看“儒诚公司”的帐户。唐云珍从其个人账户分两次转到儒诚公司170万元。王某某将借款170万元中的120万元偿还了拖欠另外公司的款项及个人欠款。唐云珍发现王某某将120万元从帐户上转走,却没有热计量表的到货。遂要求王某某提前返还借款,王某某于2002年11月归还借款50万元。因唐云珍多次催要,王某某慌称与他人合伙搞房地产将挣得200万元,并即将到账,可以还款。2003年1月3日,王某某向置圣公司经理张广明谎称要购买土地,合伙人要求其公司账户中有200万元资金方可投资,为应付合伙人,只用一天借款,及事成后给张广明2万元好处为诱饵,骗取置圣公司200万元存入儒诚公司的账户内。俟后,王某某通过唐云珍偿还借款130万元。唐云珍委托其妹唐云秀用王某某事先提供的转账支票将儒诚公司账户中的130万元划入唐云秀个人账户。因置圣公司经理张广明发觉并及时报案,追回7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唐云秀个人账户中130万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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