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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提供免费服务活动中已尽到了合同义务,当事人在滑冰中受伤,未举证证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的,对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赵某某诉百益通市场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在提供免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某诉百益通市场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33岁的赵某某在国贸溜冰场参加免费开放日活动,滑冰过程中倒地摔伤致骨折,赵某某将活动主办方百益通市场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百益通公司)、溜冰场所有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际贸易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日前,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主办方已尽责,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参与溜冰这一危险性运动可能导致的风险具备预测能力,驳回了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18日,赵某某参加了百益通公司在国贸商城二期B2层国贸溜冰场举办的“LEXUS雷克萨斯花样滑冰免费开放日”活动,赵某某在滑至场中央处时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伴脱位。

  赵某某认为,百益通公司作为场地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场地所有人,亦应担责。故赵某某将百益通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1877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50元、护理费11130元、误工费21729元、交通费650元、医疗器械费249元,上述赔偿责任要求百益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国际贸易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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