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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审理政府投资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财政评审 工程结算 效力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60号(2013年10月11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2014年2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雨公司)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以投标报价2128716元,成为被告公开招标的“镇区外立面光亮工程”的中标单位,并于当年11月4日与被告订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上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价大包干,合同价款为330万元,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工程竣工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付清。同时被告在合同中指定工程使用的照明产品为现代品牌1WLED投光灯或不低于同类产品的品牌,原告依约采购工程产品,组织施工,工程如期完成并已通过竣工验收,移交给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仅支付了99万元,根据原告的投标报价2128716元,被告尚欠余款1138716元一直未支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387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涌镇政府)辩称:双方合同约定暂定工程价款为330万元,最终以财政评审价下浮15%计取。现番禺区财政评审价为583630.83元,则最终工程价款应为513595.13元,实际上被告已经多支付原告工程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基于上述原因,反诉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502084.62元。(2)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用。
  反诉被告虹雨公司辩称:反诉被告不认可财政评审的结果,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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