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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工作失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杨某某等与慧工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软件开发委托协议》(协议一)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慧工二维箱包CAD软件产品,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定制开发软件产品,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所有技术文档(包括类图、类说明,类的属性,方法,接口说明)、源代码;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验收标准以经甲方确认的产品方案(附件一)为准;乙方应按合同所附的开发月计划(见附件二)完成工作进度,开发进度起算日期以协议签订日开始。该协议对付款内容约定,在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工作进度并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将按进度规定向乙方支付:双方在签约并在乙方提交甲方确认的产品方案后到乙方提交所有源代码后支付合同总额的70%即24.5万元;具体支付方法为按照合同附属的开发月计划的验收情况按月支付,支付比例为30%、10%、20%、10%;双方还对30%余额的支付方式及条件作了约定。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按照开发月计划验收项目进度,验收通过乙方进入下一开发阶段,双方在《软件开发进度计划》上签字表示该进度完成。如乙方迟延完成工作进度,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迟延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甲方已投入总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应保证开发完成的产品达到附件规定的软件验收约定的性能要求,如产品不能达到附件一规定的软件验收标准,甲方有权酌情扣除开发费用;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延期修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乙方擅自中断开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起5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如甲方擅自中断开发,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起5日内支付乙方总额的剩余费用。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附件一《二维箱包打版系统产品方案》即产品方案,明确了该文档的编写目的、产品定义、功能体系、界面部分等内容。其中,产品定义部分将二维箱包打版系统定义为:针对箱包打版的工具软件,它的用途就是通过与用户的交互绘制出版样,并且可以通过切割机输出版样。该系统在箱包行业的打版系统中使用,只涉及到箱包的打版过程。在用户的操作下,绘制出版样,进行配料,最后通过切割机输出。功能体系部分规定了箱包面绘制功能(图元绘制、标注、辅助工具、编辑工具)和多维展平功能(抛高、省道、打褶、放码)等。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附件二《箱包二维打版系统月计划》即开发月计划,对二维箱包打版系统软件开发进度作了规定,第一个月(2006年1月13日-2006年2月13日)的进度:基本完成界面整体布局及相关界面元素、图元绘制功能、自动化区域、区域划分、区域的合并、区域删除;第二个月(2006年2月13日-2006年3月13日)的进度:所有编辑工具、标注工具初步实现、辅助工具初步实现、缝边初步实现、输入输出初步实现;第三个月(2006年3月13日-2006年4月13日)的进度:标注工具、辅助工具、打褶和省道、抛高初步实现、放码初步实现、英制和公制的转换、输入输出;第四个月(2006年4月13日-2006年5月13日)的进度:完成抛高、完成放码、模板、集成测试、关键部分的修改;后三个月(2006年5月13日-2006年8月13日)进度:帮助文档、类图及类方法属性说明、简单排料。签约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开发费用24.5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开发进度签订补充协议即协议二约定,2006年5月13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内容参照产品方案,交付所有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如未通过,甲方可在方案范围内给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乙方在双方共同讨论确定的时间内修改。2006年5月13日至8月13日为技术维护期工作,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培训、帮助和不超过产品方案规定范围的技术改进。该补充协议对原告后期的付款期限、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作了约定。
  2006年2月16日、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箱包二维打版系统验收文档(一)、(二),该两份验收文档均列明相应进度内的验收项目、原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告对应答复及双方达成共识等内容,上述两个阶段的验收方式是先由被告对软件进行演示,原告提出修改意见,被告进行修改或与原告在处理方面达成共识后原告签字通过验收。2006年5月,在原、被告按约对第三、四个月软件的验收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开发的软件不符合标准,且被告未交付软件;被告则认为原告在软件演示后未提出修改意见,理应进行书面验收。由此,双方产生纠纷,被告遂撤离原告办公场所,且带走开发的软件及所有资料。被告于2006年7月27日向原告发函催促原告对第四个月开发工作进行验收。原告则于2006年7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完成研发工作,亦未向原告交付研发成果,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两份《软件开发委托协议》;被告退还委托开发费用24.5万元;被告支付违约金73,500元。
  被告辩称,1、被告已按约完成第三、四个月的软件开发工作,其中第一、二个月的开发工作原告已验收通过,第三、四个月开发成果按双方认可的验收程序向原告进行了演示,但原告未按约进行书面验收或提出意见,致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而导致软件开发延误的责任在于原告。2、原告已经取得软件并经试用已制作裁片。因此,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此外,原告已主张解除合同,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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