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开发人未能按约如期交付软件导致委托人不能实现经营的,委托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因开发人未能按约....(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原告彩新公司作为委托方、被告网源公司作为受托方,双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开发软件的名称为彩新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功能要求另附,请参阅《彩新业务管理系统需求说明》、《彩新业务管理系统开发方案》,开发周期从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8月15日,开发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168,000元。二、原告为被告开发提供必要的调试条件、环境和除开发内容以外的技术准备。软件开发结束后,原告应及时进行验收,并由原告经办人确认认可后,软件开发方为完成。被告应在上述合同期限内按时保质地完成开发任务,如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被告有权随时中止软件开发的实施。软件调试验收完成后,被告为此软件提供1年的软件维护期。三、合同签订3天内,原告应支付被告开发总费用的50%,即为人民币84,000元,被告开发完成之后,原告应在3天内支付被告开发总费用的35%,即为人民币58,800元,软件安装调试结束并经原告验收合格之后,原告应在一周内支付被告开发项目余款人民币25,200元。四、因原告未能提供必要的条件造成被告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开发工作和服务,责任由原告承担。如原告按约履行,被告不能按照合同完成系统和服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同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付款人民币84,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将合同履行期延长至2004年8月底。同年12月20日,被告致函原告称:被告早在2004年8月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并已准备好验收。被告通过电话和原告多次协商验收事宜,没有结果,故现向原告书面申请项目验收,以便尽快完结此项目等。
  另查明,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期间,原告与上海仲菲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西南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了《电子商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建立网络购物平台,用户通过原告网络平台订购相关商品,在完成商品销售送货并收取货款后,双方商定该实际销售金额的20%由原告获得等。
  2004年9月20日,原告与杨勇签订《彩新电子商务网站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杨勇为原告增加开发电子商务网站订单查看及修改功能,功能可与彩新电子商务网站集成,满足基本的订单管理功能。原告为此部分功能支付现金人民币48,000元及提供相应开发工具(手提电脑一台等)作为开发报酬,原告验收系统合格并实际使用后向杨勇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系统交付日期不晚于2004年10月31日。同年9月25日、26日,原告为购买电脑与内存共付款人民币18,560元。同年11月5日,原告向杨勇支付软件开发费人民币48,000元。
  此外,原告于2004年6月8日,购买了磁带机与磁带共花费人民币14,350元;原告于2004年6月、9月,向中国电信集团上海电信公司支付了两个季度的服务器托管费各为人民币57,000元,原告主张在合同履行前即2004年3月仅需支付人民币22,500元,该两个季度比前一季度多付部分为原告的损失。
  证人张喜明与杨勇到庭作证称,到2004年8月底时,被告仅向原告演示了软件框架,并未全部完成软件开发任务。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其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04年8月前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任务,被告对其该项主张有义务举证证明,但被告在本案中的举证尚不能证明其已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交付给原告,并已由原告调试验收。因被告未能按约如期向原告交付软件,致使原告不能按其预先计划实现电子商务经营,故原告以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尽管被告还辩称,其完成开发任务后,因原告未及时支付第二笔款项,故被告将工作人员撤走。但原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开发完成软件之后,原告应在3天内支付第二笔款,同时对于“软件开发完成”的标准,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为“软件开发结束后,原告应及时进行验收,并由原告经办人确认认可后,软件开发方为完成”,由于被告并未提供原告验收认可的证据,且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在8月底向其演示的软件仅为框架,故被告的上述辩称理由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