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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所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掩盖通谋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魔方某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案证据表明双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魔方某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某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付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雄,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13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付成、宋子雄,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参加诉讼。

  李某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解除;2.某软件公司返还李某某已支付的200000元软件开发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1年1月22日起算,以200000元为基础,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诉讼费用由某软件公司承担。

  某软件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李某某向某软件公司支付网站开发余款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李某某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涉案合同约定情况:李某某作为甲方与某软件公司作为乙方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涉案合同,由某软件公司为李某某开发定作“独立站商城平台软件”,开发总费用500000元。

  涉案合同履行情况:1.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4月23日向刘某某转账共计200000元。2.某软件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案外人丁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20日,刘某某与丁某某加了微信好友。2020年4月23日即涉案合同签订第二日,丁某某向刘某某发送了一些转款截图。刘某某回复:“收到”,丁某某称:“20个”。2020年6月至12月刘某某与丁某某就https://shkgjiyus.com网上商城建设等情况不断进行协商、汇款尝试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刘某某向丁某某催要“项目”尾款,丁某某要求刘某某与李某某沟通。3.某软件公司提交的刘某某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19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5日刘某某不断向李某某催收所谓通道尾款。2021年2月4日,李某某以所谓通道未建成为由与刘某某进行沟通,刘某某明确表示“你们现在的心理就觉得这项目没赚到钱,我们的钱也不用付了,不用管了,丢一边就这样算了”“‘https://shkgjiyus.com/’平台到现在都是正常的”“后面法务部的人会和你沟通”。

  涉案合同解除情况:2021年1月17日,李某某向某软件公司发出解除涉案合同通知书。

  一审审理期间,李某某提交丁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载明:李某某有时会向丁某某询问开发进度,但从来没有委托丁某某代理其与某软件公司的事情,也没有委托丁某某接收软件开发成果,某软件公司向丁某某交付的电子商城设计,是履行丁某某与某软件公司合作的成果,与李某某无关,丁某某并未接收过某软件公司应交付给李某某的商城平台开发软件。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45-60天,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止,且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对方构成违约,涉案合同实际已经无法履行,故对李某某关于确认涉案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因某软件公司未向李某某交付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成果,构成违约。李某某请求某软件公司返还200000元软件开发费用及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成立。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涉案《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二、某软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某软件开发费用2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22日起算,以200000元为基础,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某软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合计10100元,由某软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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