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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变更的,法院应当保障新加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熊某某、鲁某某、涂某某诉厦门惠通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保障变更后当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熊某某、鲁某某、涂某某诉厦门惠通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田二河镇二河村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晴滩村一组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某,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赵棚镇涂畈村3组。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惠通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惠通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168号1705-1708、1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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