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两份《采购订单》,其中一份订单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业务系统二期生产、销售、BOM模块所需的软件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总价为55万元;另一份订单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业务系统二期采购、应收帐款、库位管理模块所需的软件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49万元。该两份订单均约定了以下事项:一、实施计划:项目周期总计18周,自2003年6月16日起计算,具体安排为:1、第一周至第六周,系统规划、需求调研、需求分析、原型制作;2、第七周至第二十周,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测试、系统安装;3、第二十一周至第二十四周,系统试运行、调试、切换;第二十五周:正式运行。二、系统验收:1、项目每阶段的控制点须由甲方进行验收,方能进入下一阶段,验收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确认为有效;2、项目整体验收在系统正式运行3个月后进行,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确认方为有效,验收标准依照三爱富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及模块要求以及乙方有关系统设计文档。三、付款方式:软件开发与现场实施费用按照合同签订10%,调研结束30%,开发部署结束30%,试运行结束25%,验收合格一年后5%的方式支付,乙方应分别对每一阶段的付款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四、违约及争议:如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支付和接受违约金不代表免除一般采购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2005年1月4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签署了“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系统二期”《软件交付确认单》,在该确认单上记载:“目前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系统二期已经正式运行。本软件目前功能完备、性能稳定可靠,达到项目约定目标。本项目相关文档已经移交给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软件日常维护工作也已移交给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软件成功交付使用,项目转入售后服务阶段,由上海世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上述《软件交付确认单》是针对涉案两份《采购订单》所作出的,被告尚余两份《采购订单》总价的5%即52,000元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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