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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一方隐瞒真相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系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

————浙江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已抵押的房产可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2)诸民初字第3487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绍中民终字第728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诸德;审判员:俞万均、郭昕。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荣;审判员:吕景山;代理审判员:柴凌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江东综合市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被告开办仓储超市。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采用给原营业户经济补偿等办法,终止与原菜场营业户的合同,按时停止营业,拆除摊位,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电力增容和消防审批手续。但在办理手续时,原告发函请被告提供相关的资料,被告一直未予配合提供,而且既不按约支付租金,也不派人进场装潢施工,为此原告又发函要求被告进场,被告未有回应。直至2002年4月15日原告再次发函要求被告在接函后7日内履行义务,否则合同于第8日解除。2002年4月17日,被告回函同意解除合同。因被告严重违约,故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因不履行协议而应承担的违约金730 000元。
  (2)被告辩称:1)被告并未违约,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2)原告未将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先告知被告有违诚信原则。3)原告违约在先,主要表现在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应在2001年10月1日前通知被告进场施工,但被告直至11月3日才收到通知。原告没有提供施工所需的房屋建筑技术资料,被告无法进行设计,无法进场施工,也无法进行原告所说的施工程序。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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