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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未获得收益不是其不交付租金的抗辩理由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租赁合同中,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


  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是由青海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青海省工程地质勘察公司、湟中县第一建筑公司、青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青海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青海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以及青海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同联营组成的半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联营协议约定,对外债务由联营单位承相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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