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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不能免除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依旧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哈密市天星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密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承租人对于一般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西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驳回天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双方四项争议焦点事实认定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案涉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星公司违约在先,案涉租赁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瑕疵,造成合同不能严格履行。西部公司为解决重大隐患,垫资700,000余元修复,应冲减双方的租赁费用,合同不应解除。南郊客运站建成以来,使用17年之久,整栋楼给排水管道、供电线路、消防控制系统及屋面存在严重老化、损坏,年久失修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更新改造。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西部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天星公司隐瞒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因此要求西部公司对排水管道进行合理大修改造;整幢楼的电路系统重新铺设;供水管道及消防系统重新改造;屋顶防水层面老化需翻修。西部公司为解决以上重大隐患,已垫资700,000余元修复屋顶防水层面老化翻修工程,该费用应从租赁费用中扣减,西部公司无不交付租金的客观事实,租赁合同不应解除。二、从租赁合同履行交付的表现形式上看,西部公司欠付天星公司租赁费,但西部公司垫付维修费用已远远超过拖欠租赁费,从债权债务相抵的规则来看,西部公司并不欠天星公司的租赁费。三、西部公司垫付维修费与租金互相抵销后,西部公司还有500,000余元没有收回,不存在拖欠天星公司租赁费的情形,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四、西部公司不应向天星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案涉合同是天星公司违约在先。天星公司隐瞒出租物瑕疵,造成火灾事故,导致西部公司对租赁物无法使用。2022年4月11日,天星公司将出租门面房屋全部贴上封条,实质上强行收回了出租房屋,故不存在向天星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西部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星公司辩称,一、西部公司主张天星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天星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西部公司交付了房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31日起。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西部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收取波斯坦宴会厅房租,已经接收案涉房屋。(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一条明确记载,南郊客运站租赁经营权以现状拍卖,买受人确认南郊客运站配套设施齐全,无质量问题无隐患,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西部公司在承租房屋前就对案涉房屋进行考察,对房屋现状进行确认,天星公司不存在隐瞒情形。(三)一审判决查明,5号商铺引起火灾原因系电器线路故障所致,并非房屋本身线路问题,也并未要求停业整顿,事故未导致案涉房屋不能正常运营。二、即使房屋确实需要修缮,根据合同约定,维修维护义务也由西部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西部公司主张对房屋进行修缮从而抵扣租金,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合同约定租赁物的维护维修由西部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二)西部公司自行对外发包改造工程,与天星公司无关,西部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对外承担付款责任是其合同义务,不存在替天星公司垫付的情形。(三)根据天星公司现场勘查,发现楼顶并未翻修防水层。三、西部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天星公司有权解除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四、西部公司认为天星公司已经收回了案涉房屋,与事实不符。西部公司至今仍未搬离案涉房屋,西部公司应当向天星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

    天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天星公司与西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4月1日解除;2.判令西部公司将其承租的南郊客运站一楼商铺15间(含波斯坦宴会厅)、南郊客运站办公室4间返还给天星公司;3.判令西部公司支付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4月1日的租金125,000元;4.判令西部公司支付违约金26,660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87,500为本金按年息15.4%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9日为22,704.5元;自2021年9月1日起以37,500元为本金按年息15.4%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9日为3,955.5元);5.判令西部公司按每日822元支付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6.判令西部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保全申请费、保函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6日,西部公司经拍卖取得哈密市伊州区南郊客运站租赁经营权(由伊州区公交公司免费使用的停车场地及办公室服务功能保持不变),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150,000元,每年8月31日前续交下一年度全年租金,否则视为违约。2019年10月31日,天星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西部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载明:“第一条租赁场地: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哈密市伊州区南郊客运站,总占地面积为6700平方米(其中:停车场占地面积约4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商业门面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除去目前由伊州区公交公司免费使用的停车场场地及办公室服务功能保持不变,确保公交公司能更好服务民生,凸显社会效益。剩余的场地整体出租乙方。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拾年(小写:10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租金:乙方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物。租金标准为每年十五万元(小写:1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租金,每3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租金。第四条双方义务:(二)乙方义务。2.乙方须按期向甲方交纳租金,并交纳因租赁场地而产生的水、电费等费用;租赁物的维修维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3.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断水、电、暖等现象,由乙方自行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五条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原则可以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并在所租赁的场地内合规合法增设房屋和设施,乙方承担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费用,乙方承担租赁的场地内增设房屋和设施的费用。但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及增设的房屋需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墙体或影响房屋安全,并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若因国家征用、公路扩建等因素拆迁此装修房屋及增加的房屋和设施,产生的补偿费由乙方向国家拆迁部门主张,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除国家规划、公路扩建因素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将该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乙方应付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2.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无故单方解约,甲方不予退还已交付的租金,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期间乙方应付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3.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一年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因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以及改造、增设房屋和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期满前一日日租金2倍的使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拒绝交回房屋,甲方有权将房门打开收回房屋,乙方在房屋内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抛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天星公司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字盖章,西部公司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字盖章。2019年12月4日,西部公司向天星公司支付一年租金150,000元。2021年1月8日,西部公司向天星公司发出《关于减免租金申请》,申请减免2020年八个月房屋租金。2021年8月19日,天星公司向西部公司出具并送达《房租催缴通知》一份,载明:“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应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物,租金标准为每年15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租金,每三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租金’。贵公司应缴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87,500元(因疫情减免5个月房屋),缴纳押金3万元。我公司自2021年6月30日起多次向贵公司催交房租,至今未缴纳,请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缴清以上费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第三项约定,‘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一年银行贷款利息四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特此通知。”2022年3月31日,天星公司向西部公司出具《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经拍卖,2019年10月31日你公司与哈密市天星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坐落在哈密市伊州区南郊客运站,(总占地面积为6700平方米,其中:停车场占地面积约4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商业门面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除目前由哈密市东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免费使用的停车场场地及办公室以外的剩余场地整体出租给你公司,承租期限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由于你公司未按20190822号《哈密市伊州区南郊客运站租赁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三条的约定,在每年8月31日前续交下一年度全年租金,贵公司已逾期支付2021年、2022年租金远超30日。我公司多次以红头文件及电话方式催要后,你公司仍未交租金,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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