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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道速滑运动中受刑法规制的适用条件


作者名称:赵子微,梁旭
文章名:短道速滑中恶意伤害行为的刑法边界
来源:法治护航:司法服务后奥运经济和冰雪运动持续健康发展——第二届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优秀论文集

    

  违规行为应否被刑法规制,需要综合判断行为与正常行为的偏差程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由专业人员评判行为与正常行为的偏差

  短道速滑是一项专业运动,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违反竞技规则。术业有专攻,法院作为短道速滑运动的外行,要求法官熟练掌握竞技规则并不现实。在对竞技行为进行裁判时,需要以专业裁判人员的裁判结论作为判决基础,不可一律将造成伤害的行为评价为犯罪。具体应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行为经专业裁判确认属于违规行为。竞技规则具有事先规范性,对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状况进行考虑,并预先作出了规定。各参赛运动员事前对比赛的时间、地点、标准等是明知的,在比赛时注意力均须高度集中,在施展动作时既受规则的约束,又依赖经验、身体柔韧度等作灵活应对。发生伤害事件,需要依照短道速滑比赛规则,初步判定行为是故意还是应激反应,在专业裁判作出违规处罚之后,作下一步判断。
  二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第三方机构,结合短道速滑的规则和运动特点对行为进行实质考察,行为明显超出规则允许的范围,表现出明显的非必要性和伤害性。正常行为与违规伤害行为的区别在于,违反规则的行为增加了遵守规则运动员的人身危险,侵害正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正当性。恶意犯规运动员不仅需要面对体育规则的惩戒,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方机构考察的重点是涉案运动员的施害行为、伤害行为的必要性、受伤害的部位和程度、涉案运动员的后续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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