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学界就对是否采纳自甘风险规则认识不一。持否定说的各理由中,即有认为该规则可通过我国原有立法规定得到解释适用,无须新增;[1]有的观点即便承认自甘风险,也将其纳入受害人同意之特殊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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