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认定。这一规定属于兜底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思想表达形式,如果这些新的形式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予以规定并加以保护的,就可以依法认定为属于本条规定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一种法定权利,如果一种所谓新的作品形式并不被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一种作品类型予以保护的,则不在本条规定的作品的保护范围。这样规定是为了依法明确作品的范围,从而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防止刑事打击范围过于宽泛。
2.关于本条第五项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认定。刑法关于美术作品的范围,与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