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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主编:王爱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第2版)(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区别于其他目的,如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十三种情形,包括有些教学科研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情形都是作品的合理使用,属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判断行为人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实际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就行为人相关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而言的,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有即期获利或者直接从中取得经济收入。如有的行为人虽然出于商业目的实施侵权行为,但开始阶段可能因为吸引“流量”“促销”等原因,并没有实现盈利,甚至“赔本赚吆喝”,但就其行为的实质来看,属于为了远期营利,而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这不影响其行为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还有的行为人虽然表面上并没有直接从被侵权作品获得经济利益,但是,通过广告等其他方式间接获得收益,这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情况。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条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为以下六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一般来说,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除外。“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随着侵权行为网络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也成为侵犯著作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这里规定的“作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作品类型,包括著作权法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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