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进一步明确实践中著作权权属认定问题,提升打击实效,《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参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等相关内容,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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