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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推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文章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20年第1、2辑,总第35、36辑)

    

  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为进一步明确实践中著作权权属认定问题,提升打击实效,《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参照著作权法十一条第四款等相关内容,规定“在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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