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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非不可抗力
《法律适用》
2003年
7
11
高洪宾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卫生医疗
SARS非不可抗力
  兼论情势变更原则

高洪宾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SARS Is Not Force Maj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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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月来,全国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众志成城,严防死守,凶猛一时的SARS终被制服了。随之而来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会逐渐强化,在非典期间,主要考虑的是生命安全,一般民事权益似乎可暂搁一边,而现在SARS已击败,那些本属于自我的权益就会“斤斤计较”起来,不会轻易放弃。故笔者推测往后诉诸法律的民商纠纷必然会增多。所以,如何认定非典疫情下的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已亟待解决,建议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尽快作出规定。在此,笔者谈点个人意见。

  一、SARS并非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1]“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2]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给不可抗力所下的定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照这几个月来的SARS疫情,显然与不可抗力的特征不尽相符。因为:(一)这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确属不可预见,但它并非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实践证明对绝大多数人们来说,只要通过严格的隔离、消毒等措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也就是说人们在非典期间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选择权,完全可想方设法避免它的侵害。(二)非典并非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是可防、可控、可治的。非典疫情虽然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但毕竟范围不大,主要对旅游、运输、餐饮等行业影响较大,但这种影响一般只是造成生意的清淡、营业额的减少,而不会导致企业倒闭、无法经营的状况,未构成“不可克服”的要件。况且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严格消毒、控制和防止发烧病人,改变服务方式和改善服务态度等措施照常运行。这与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不可克服”有着明显的区别。(三)非典疫情并非造成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实践证明,几个月来部分出现疫情的地区,各行各业的运转自然是正常的,一些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显然遇到一些困难和受阻,但仍可通过一些变通方式继续履行,因为整个非典期间,全国的交通和通讯是正常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即使“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并非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事件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3](四)非典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一般是隐性的而不是显性的。即它一般只造成对人的心理和行为受到限制,而并未直接对物质造成损害,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影响不大。而不可抗力往往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五)从法律后果看,不可抗力无论是按照《民法通则》的第127条,还是《合同法》的第117条均属法定免责事由,如将非典视为不可抗力,对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免责,势必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显然是不妥的。例如,某酒店承包人以非典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免责。如按不可抗力对承包人免责,这对发包方显然是不公正的。所以笔者认为,“若随意扩大解释不可抗力而不考虑当事人特定及具体环境,则必授恶意逃债者以口实,交易安全将荡然无存”。[4]

  二、SARS应属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5]所谓“情势就是指发生巨大变化并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情况或者形势,变更则是该情势的巨大变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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