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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5年
2
3-9
陈兴良
北京大学
  ·主题研讨·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因应
【编者按】 人工智能浪潮正在席卷全球,我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在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新动能方向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作为未来可能的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在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技术被滥用或者失控也给人类生命、财产、数据、隐私带来诸多风险。面对人工智能犯罪,需要刑法理论积极回应,明确刑法基本立场,调适刑法价值取向,提供破解涉及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基本路径,助力人工智能驶向更加安全、有序、普惠人类社会的未来。
【笔谈】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陈兴良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生活中开始享受到该技术所带来的全新体验,但伴随而来的是,利用或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日益增多。人工智能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人工智能犯罪是指以人工智能为主体的犯罪,而广义上的人工智能犯罪是指以人工智能为手段的犯罪。应该说,当前我国社会中的所谓人工智能犯罪通常是指广义上的人工智能犯罪。例如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情形从重处罚。这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犯罪,是我国司法解释中首次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处罚问题做出规定。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提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犯罪,就是典型的以人工智能为手段的犯罪。此外,2024年4月12日公安部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4起典型案例涉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编造虚假信息。这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建立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之上的科技产品。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22条第1项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广义上的人工智能犯罪只不过是智能化的传统犯罪,而狭义上的人工智能犯罪则是指以人工个智能为主体的犯罪,例如人工智能的机器人的犯罪。广义上的人工智能犯罪,由于是将人工智能作为实施犯罪的手段,因而不同于传统犯罪,但此种意义上的人工智能犯罪并不具有刑法教义学意义,仅具有犯罪学意义,也就是作为人工智能的犯罪手段具有特殊性,在犯罪形态和预防措施等方面需要进行专门研究,而定罪量刑并无特殊性。但狭义上的人工智能犯罪,则存在一个归责问题,尤其是以人工智能形式呈现的机器人,具有替代人类产生某种操作性活动的特征,当其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应当如何归责就成为一个刑法教义学需要专门研究的问题。
  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研究,近些年来在刑法学界成为热门话题,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对此,我认为在人工智能犯罪研究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犯罪时代的到来,刑法理论应当有所作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犯罪也迅速迭代演变,完成了从网络犯罪到人工智能犯罪的更替。当然,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之间关系的认识尚存在一定争议。网络犯罪是从计算机犯罪演进而来的,如果说计算机只是信息网络的支点,那么通过计算机联网而形成的信息网络则成为一个与现实空间相对应的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为犯罪提供了除现实空间以外的又一个生存空间,因而拓展了犯罪存活的范围。网络犯罪通常分为两种形态:第一种是不纯正的网络犯罪,即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例如网络诈骗罪,原本发生在现实空间的诈骗罪转移到网络空间,点对点的诈骗演变为平台式的诈骗,面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多人进行涉众型的诈骗活动。从目前犯罪态势来看,绝大多数传统犯罪都可以演化为网络犯罪,即使是传统的具有身体接触性的人身犯罪,例如猥亵罪发生在网络空间,由此形成隔空猥亵。隔空猥亵通常发生在猥亵儿童的犯罪场景之中,它区别于传统的有身体接触的猥亵方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在隔空猥亵案件中虽然犯罪人没有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语言,都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是纯正的网络犯罪,即只能在网络空间发生的犯罪。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只能发生在网络空间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实施的犯罪。刑法规定的7个网络犯罪罪名就是典型的纯正的网络犯罪。例如《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种犯罪只能发生在网络空间,因而属于纯正的网络犯罪。归纳上述网络犯罪的特征,可以将网络犯罪界定为以网络空间为场景的犯罪。因此,但凡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犯罪都可以归入网络犯罪的范畴。
  人工智能犯罪是指以人工智能为工具或者以人工智能为主体的犯罪。人工智能和信息网络一样,都是一种技术手段。然而,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之间存在着某些差异,或者说,不能完全把人工智能技术归之于信息网络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就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之间尽管存在某种竞合,但仍然应当将人工智能犯罪与信息网络犯罪加以区别。根据智能程度,可以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区分为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1〕弱智能机器人,也称为广义上的人工智能,它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实现的只是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志。因此,我们可以将弱智能机器人看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新型工具。强智能机器人,也称为狭义上的人工智能,它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进行自主决策并实施相应行为,实现其自身的意志。从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来看,弱人工智能已经运用于现实生活之中,但强人工智能则尚未现实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者认为立足于当下,强人工智能犯罪在未来或许会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型样态;但当下与人工智能相结合的犯罪,也就是弱人工智能犯罪,尚未突破网络犯罪的特征属性,仍然是网络犯罪的当代变异发展而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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