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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礼道歉责任补偿客体解释论
《经济法论丛》
2025年
1
284-302
杜乐其
江苏大学法学院
在将赔礼道歉责任引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场景的过程中,司法解释制定者为消弭该责任的私法意蕴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间的张力,在补偿客体上构造出在外观上更具独立性的"消费环境精神利益损失","消费公益精神损害→赔礼道歉责任"的规范逻辑由此形成.然而,这一逻辑不仅几乎被司法实践所抛弃,且在法体系的检视下,消费环境的破坏即便可令消费者因合法权益的实现受阻而萌生悲观情绪,也无法被赔礼道歉责任指向的"人格权益损害"所涵摄.对此,司法者应在洞察消费民事公益精神损害与人格权益损害内在关联的基础上,回归"人格权益损害→赔礼道歉责任"的解释进路,塑造赔礼道歉责任嵌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场景的正当性基础.在人格权益损害补偿客体的指引下,裁判者在界定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范围时,不仅应当明确具体的适用对象,且应由宽泛的"社会公众"转向"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赔礼道歉责任的精神抚慰功能.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赔礼道歉        补偿客体        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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