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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广告的可识别性研究
《行政与法》
2022年
5
102-110
马娟娟;杜乐其
江苏大学 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原生广告是传统广告向互联网移动广告的进阶,其既是乘势而上的创新成果,也是挑战消费者判断能力的风险产品.原生广告在本质上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应具有可识别性.但现实中,广告隐匿化、推广场景化和匹配个性化导致原生广告带有显著的弱识别性,不仅与广告法的法定要求相抵牾,且衍生出侵害消费者权益、阻滞市场监管和妨碍社会诚信建设等法律风险.本文认为,就提高可识别性的规制模式而言,因广告主和平台在广告制作发布中具有话语权和主导性,故应由其共同建立内部自律体系,再辅之以由广告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构成的外部监管体系,形成内外"双管齐下"的模式;就提高可识别性的工具而言,可从用语选择和外观表现两方面入手分别创设匹配度较高的识别工具,确保消费者能够快速、便捷和高效地识别出原生广告的商业推广属性.
原生广告        可识别性        弱识别性        识别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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