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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清华法学》
2025年
1
5-25
王利明;刘建臣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
当前司法实践极其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评判,但该条款的模糊道德话语难以为司法者提供清晰指引,致使不同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甚至出现对立性裁判观点.依据商业道德认定不正当竞争的进路存在明显缺陷,应在借鉴侵权法的基础上将一般条款要件化对待,并在适用一般条款时,综合考量竞争关系、权益侵害、违法性和过错四个具体构成要件,以此评判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竞争关系发挥着区分法律适用和确认原告起诉资格的功能,权益侵害则以经营者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和所承认的损害类型为限,违法性强调被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或良性商业惯例所确立的义务,过错则表征着被告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或因违反职业审慎义务而存在过失.构成要件范式可为司法者的个案裁判提供更为具象的指引,进而有利于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
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构成要件        违法性        职业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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