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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行为的刑法规制困境及解决路径
《犯罪研究》
2024年
6
78-83
周子简;范永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行为严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其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司法机关的惯常做法.然而,无论从网络摄像头的工作原理来看,还是从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行为均难以完全纳入这两个罪名的规制范围.实际上,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我国现行刑法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此,合理的规制路径应当是通过刑事立法,将涉及网络摄像头等个人权益和公共事务的信息系统纳入该罪的保护对象范围.
非法侵入网络摄像头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hacking into the webcam        crime of illegal acquisition of compuserve data        crime of illegal control of compuserve        crime of illegal intrusion into compu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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