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司法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其中,处于诉讼程序最前端的司法管辖问题始终存在,阻碍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后续程序推进和实体争议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带来向好信号,但由于条文规定的模糊性和效力层级的有限性,管辖连接点、管辖法院和管辖事项的明确性不足,尚有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连接点模糊、民刑交叉案件下海事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冲突、涉外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法院不明以及海陆交叉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管辖争议四个焦点问题.以上述问题为支点,探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路径,并提出经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进行统一立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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