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编辑本文过程中,惊闻张万洪教授仙逝,特以此遗作纪念张万洪教授。
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共同善维度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共同善视角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缘起
三、共同善视角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价值
四、共同善视角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展开:以新《
公司法》第
20条为例
五、结语
内容提要: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变革了公司治理方式,其现实基础在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越发频繁,公司须接受“不得伤害他人”的共同善义务,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基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互惠关系,公司需要在能力范围内促进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由此,公司职工、消费者等自然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可以被解释为人权。共同善要求公司以符合利益相关者共识的方式预防和消除人权风险,利益相关者因此享有参与公司商业决策的权利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决策的公司治理模式代表合作式风险治理模式,有助于搭建共同担责的治理平台。新《
公司法》第
20条接纳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人权理念融入
公司法之中,反对公司从人权风险中获利,期待公司为实现人权目标赋能。该条款的落地需要限缩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重塑公司管理层,建立容纳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治理结构,赋予利益相关者保护强制力,督促公司管理者、股东、投资者在商业活动中探索平衡之策。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新《
公司法》;工商业与人权;共同善
一、问题的提出
新《
公司法》第
20条要求公司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
〔1〕的利益。该条款回应了公司法学界多年的呼吁,顺应了公司治理变革的时代潮流。早在1996年,我国学界已经开始译介“利益相关者”理论,试图借此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2〕鉴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有名无实”,研究者呼吁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落地。
〔3〕21世纪以来,“工商业与人权”(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议题方兴未艾,《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颁布后,要求公司履行人权尽责(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逐渐成为国际共识。
〔4〕利益相关者也因此构成人权尽责体系的核心概念。
虽然如此,学界不乏反对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声。这些学者担心公司管理层借利益相关者之名,行损害股东权益之实,忧虑严格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将抑制投资的积极性,甚至认定该条款为空洞的价值宣示。
〔5〕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原则存在矛盾,
公司法如果坚持“股东至上”,就会对利益相关者理论有所怀疑。梳理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史,其中众多具有伦理意涵的词汇为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新的线索。例如,联合国在《我们的共同议程》中将利益相关者与促进“伙伴关系”(partnership)联系在一起,
〔6〕“工商业与人权”的研究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是否坚持“商业向善”的衡量因素,
〔7〕《尊重人权的公司责任:解释性指南》(以下简称《解释性指南》)等联合国文件将利益相关者与人权责任相联系等。
〔8〕商业逻辑或管理学理论均无法解读“人权”“向善”“伙伴”等带有伦理色彩的词汇,回归伦理语境或可以揭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面纱。
本文拟从共同善(Common Good)视角解读利益相关者理论。共同善理论至少包含三个维度:第一,共同体内,每个个体的权利都得到应有的尊重;第二,共同体内全部成员都获得超越个人福利的公共产品;第三,共同体以符合各方共识的方式尊重个体追求有价值的生活。共同善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似乎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必须证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具有共同体的特征。因此,本文以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为论证起点,并以此为基础解读新《
公司法》第
20条。该条规定的“利益相关者”只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具象化吗?其究竟代表怎样的精神?其给公司的经营模式带来怎样的变化?本文期待在文义解读之外,为新《
公司法》第
20条的落地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共同善视角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缘起
利用共同善理论解读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首先要分析各方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不是单向度的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而是具有共同体特征的互惠关系。
(一)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
利益相关者理论体现互惠关系。该理论强调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管理者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9〕一些国际人权文件突出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进而为公司设定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义务。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有意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尽职调查指导》中,利益相关者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受到某个项目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并要求公司展开尽职调查,优先考虑“受不利影响风险最大,潜在不利影响严重或可能无法补救的利益相关者”所面临的现实或者潜在的风险。
〔10〕《解释性指南》分别定义“利益相关者”与“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affected stakeholder),将之统一在同一词目中,体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1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反对者同样看到这种双向影响关系,也相信在无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各方亦能和谐互动。在公司繁荣发展时,公司内部职工往往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其所在的社区可以获得相对充分的就业,合作伙伴可以获得额外利润等。因此,公司额外照料利益相关者其实是在破坏双方的良性互动关系,不合理压缩公司的营利空间,降低股东的合法收入,抑制投资者的积极性。
〔12〕即使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产生矛盾,双向互动关系仍然能制约彼此的行为,引导双方回归正常轨道。
这些论点没有注意到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实质不平等和冲突。利益相关者保护关注的是“超越法律”的社会责任,即平等的合同关系无法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周延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安全(economic security)和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需要公司的额外关注。
〔13〕相较于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具有组织、资金和信息等各方面优势,这些优势具有双面性,公司既可用以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福利,也可用以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全然不顾利益相关者权益最终会反噬公司,但股东完全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制度规避风险,全身而退,由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
〔14〕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这会影响彼此的互动关系。“可持续发展”议题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受到各利益相关者高度关注和积极回应。然而,由于生活环境、利益诉求等因素的差异,各相关主体对该议题可能存在理解分歧,这无疑增加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互动的复杂性。为推动各方在可持续发展议题上形成共识,需要强化沟通、增进理解,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5〕不仅如此,劳动者、消费者与社区之间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在海外经营中尤为如此。
〔16〕目标、立场、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影响着利益相关各方的良性互动。
从宏观层面来看,建立各方良善互动关系是当代社会治理追求的目标之一。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这种积极的互动关系定义为“伙伴关系”,期待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共同构建并维护这种“伙伴关系”,以应对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
〔17〕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亦是我国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该目标被我国学者阐发为“和谐权”,并将之定义为新一代人权。
〔18〕从微观层面来看,利益相关者更倾向于支持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排斥制造社会风险和不平等的公司。
〔19〕公司的长期发展离不开其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善互动关系。而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在互动中,理想的状态是互利共赢,但由于各方在立场、观念、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合作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可能演化为冲突与对抗。
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已经具有共同体(community)的特征,即通过某种共同的纽带(关系或者情感)联结起来的生活有机体,
〔20〕其包含物质维度与精神维度两个方面。利益相关各方相互影响构成“生活世界的统一性”,为利益相关者共同体的形成提供物质保障。利益相关者对于互动关系的理解形成了“共同感”,为共同体奠定了精神基础。
〔21〕风险社会加强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同体特征。《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将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作为公司评估人权风险的主要依据。
〔22〕《人权影响评估——解决关键的方法问题》报告中更是将利益相关者列为评估人权风险的关键词。
〔23〕公司的商业活动是社会风险的主要来源,独立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可能放大这种风险,形成“股东从风险中获利,全社会为风险买单”的局面。
〔24〕但风险的全球性和回旋镖效应最终波及全体利益相关者,使各方不得不共同应对风险。
〔25〕共担风险的过程使利益相关各方最终形成了风险共同体。
如果利益相关各方的互动关系已具备共同体的基本特征,那么理想的共同体关系模型就可以为优化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参考。在现代社会,共同体既需要尊重个体的价值,也需要为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
〔26〕换言之,公司是互动关系的主导者,动员公司力量改善互动关系具有合理性。“负责任商业”一直呼吁公司为社会负责,主动履行商业向善的责任。
〔27〕如果公司对其造成的人权风险置若罔闻,持续从中牟取利益,那么公司与利益相关者间的良善关系将无从建立。
(一)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内容
“友谊”(friendship)是论证共同体内部良善关系的模型。真正的友谊要求各方相互照料彼此的利益,为了朋友的善而行动。
〔28〕公司如果希望维护与利益相关者的友谊关系,首先要接受“不得伤害他人”的最低义务。该义务是维持人类社会性的最低层次义务和维护共同体关系的基本义务,
〔29〕权利观念产生之后,该项义务被表述为“不得侵害他人权利”
〔30〕。权利是个体善的重要形式,权利所蕴含的共同善的分量也使权利保护具有公共意义。
〔31〕
利益相关者保护首先要求公司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这种尊重不只是事后的救济,它更强调事前的风险防范。倘若公司罔顾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在商业活动中制造风险,利益相关者会展开维权行动,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可能进入“战争状态”。《指导原则》规定的“人权尽责”要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商业活动中产生的人权风险。
〔32〕有理由认为,新《
公司法》第
20条中的“考虑”包括公司对各种权利风险的防范,这是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
此外,公司还需要考虑促进利益相关者实现权利。共同善同样也是公共产品,只有那些能够提供共同善的共同体才具有正当性。在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公司是主导者,它的发展依赖于利益相关者的支持,那么回馈利益相关者就符合互惠关系的要求。这种论证方式被质疑抑制投资者的积极性。然而,现代公司的公共属性得到增强,逐渐掌握部分关键资源的分配权,并为社会提供部分公共服务,甚至主导部分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部分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甚至超越国家,它们承担公共义务的能力不断增强。
〔33〕数字时代的技术公司可以利用数字技术为解决全球能源问题、饥饿问题、不平等问题等贡献力量,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赋能。
〔34〕“共益公司”模式突破传统
公司法的束缚,限制股东和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剩余利润分配给劳动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这可以被视为公司促进利益相关者实现权利的重要尝试。参照“应当蕴含能够”的伦理规则,公司促进权利实现的义务不能被无限拓展,须与公司能力保持一致,这就避免给公司带来过重的负担。
共同善还要求公司以利益相关者认可的方式和标准开展这些活动。
〔35〕通常,福利国家对公民的给付行为需要得到议会的授权和批准,这就是以符合共同体共识的方式实现权利。
〔36〕利益相关者理论将这种民主理念引入商业活动中。公司的风险评估活动不能只关注法律风险,亦需要考虑声誉、财务和运营风险,并斟酌公司商业活动给社会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与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密切相关,界定这些风险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各方的观念、立场、价值观等存在差异,达成共同善有赖于各方充分沟通,同时,以一种符合利益相关者认知的方式展开人权活动,或许是各方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
利益相关者试图通过参与调动各方的信息资源,形成对社会风险的完整认知。预防和消除风险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目标。风险社会理论将认知风险的方式划分为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反对由科学理性垄断界定风险的权力,因其既不能准确地描述风险的物理形态,也无法表达利益相关者实际承受的风险。科学理性对社会理性的排斥无助于调动各方资源共同化解风险。
〔37〕《指导原则》要求公司在评估人权风险时,既要吸纳专家意见,也要与受影响的群体和利益相关者展开切实磋商,强调专家知识不能取代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38〕这种人权风险的评估方式体现了对社会理性的尊重。
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司的商业活动。公司应当建立实质性磋商机制,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展开风险评估,预先了解商业活动的影响范围,构建利益相关者平台。通过一个共同而明确的问题情境或者机会,各利益相关者聚焦于特定议题,遵循议定但动态的程序和时间表,积极处理彼此之间的权力差异和冲突。
〔39〕公司既是磋商程序的控制者,也要受到程序的限制,遵守利益相关者平台达成的共识,维护彼此的伙伴关系。此外,公司还应当建立权利救济程序,及时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补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指导原则》确立公司救济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义务,要求公司“针对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社群建立或参与有效的业务层面的申诉机制”。
〔40〕
利益相关者理论还主张重塑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各利益相关者有权选拔代表进入公司的管理层,表达意见,影响公司的商业决策,建立保障利益相关者实质参与的治理机制。
〔41〕我国
公司法一直支持职工代表加入公司的管理层,为建立有尊严、有安全保障、能够自我实现的职工工作条件、职工待遇等提供治理基础。新《
公司法》第
17条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公司工会制度,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信息披露是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配套设施。信息是共同体成员认知有价值生活的重要依据。数字技术的发展威胁到信息的流动,信息公开成为数字时代维护自主性的主要措施。
〔42〕投资界业已发展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以下简称“ESG”)指标,督促企业披露公司的人权政策、治理模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该指标体现利益相关者理论所追求的信息公开,但仅面向投资者。未来,可以发展出面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非财务信息披露,或进一步完善ESG指标,使之覆盖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总之,借助共同善理论中的友谊关系,我们首先发展出公司尊重和促进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义务。在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中,公司需要以符合利益相关者需求和认知的方式履行权益保护义务,这就发展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为了推动参与权的落地,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利益相关者认知有价值的生活提供支持。发挥公司在权益保护、平等参与、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伙伴关系,为利益相关者共同体提供善的价值。
三、共同善视角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价值
前述内容并不能涵盖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全部价值。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向善性在于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尤其关注劳动者、消费者等自然人的人权。同时,该理论内含的协商义务和披露义务为各方建构新的风险治理框架。数字时代,各方在利益相关者平台内共治、共享、共责,互利共赢,共同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
(一)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实体价值
理想的共同体既能维护个体的权益,又能为全体成员提供额外的公共福利。一旦公司需要考量利益相关者保护议题后,它既要受到“不得伤害他人”义务的约束,又要分配资源促进利益相关者实现权利,还要建立磋商机制弥合各方的观念冲突,更要披露信息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提供便利。公司的利益似乎会因此受到损害,股东的分红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投资者的收益可能减少,这真的符合理想共同体的模型吗?这种关系真的具有可持续性吗?答案是肯定的。
利益相关者保护并不反对公司追求商业利润,它只是不赞同公司从人权风险中获利。尤其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为争取市场份额继续推销产品,并利用概率控制风险支出,甚至利用规则制定权和专业知识修改风险的监管标准,将风险最终转嫁给社会公众,公司的股东、管理者和投资者则获得超额利润,导致财富与风险分配失衡。发展主义人权观不再认为财富增长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唯一指标,非经济增长(uneconomic development)越来越被社会重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则被视为商业的目标,这重塑了“发展”的内涵。
〔43〕一些具有经济价值但却制造风险的商业行为逐渐失去正当性。如果企业执意如此,就很可能受到风险的反噬。当风险超越利益相关者的容忍度后,受损害的群体会要求政府部门强化监管,或者直接给公司制造社会压力。不论怎样,它都会增加公司的合规成本和公关费用。实践证明,主动履行利益相关者保护义务的公司既可以降低经营成本,还能因良好的公众形象获得更高利润,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4〕
在数字时代,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裂痕扩大,这也是诸多数字治理文件反复倡导利益相关者模式的原因。数字权力分配严重不均,国家与数字企业结合可以将数字权力深入个体身体、情绪和行为中,描绘出个体的清晰特征,而权力相对人却难以施加相同的影响力。
〔45〕为平衡双方的影响力,“负责任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可信人工智能”等概念应运而生,它们督促公司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数字权益,邀请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数字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之中,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技术标准。
〔46〕《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顺应社会呼吁,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人工智能治理,推动形成治理共识。
利益相关者理论常常与“人权尽责”相连,这是善的价值在该义务中的另一种体现方式。起初,利益相关者理论主要体现经济逻辑,经济学家试图利用该理论调和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为公司改善劳动者、消费者等群体的福利提供正当基础。
〔47〕20世纪70年代之后,“工商业与人权”议题提出并发展,利益相关者与人权的关联得到加强。《指导原则》在“人权尽责”的框架内阐发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巩固两者之间的关联。该指导原则虽系“软法”,但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要求企业尊重人权的规范依据和基础准则。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45届会议上,中国表示积极落实该《指导原则》。
〔48〕因此,可以使用该指导原则解释新《
公司法》。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人权结盟不是理论界一时兴起。理论界认为,随着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强,公司在人权问题上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借助人权规范规训公司的商业行为就具有正当性,尤其将跨国公司的人权影响力作为论证公司人权责任的重要参照。实践中,联合国首先在2003年发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的规范》,2011年又发布适用于所有公司的《指导原则》。但该解释方案存在欠缺,公司影响力日趋扩大,各国完全可以通过强化监管、严格合规责任等方式约束企业的商业行为,为何要引入内涵和外延相对模糊的人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