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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的实现迫切需要对环境犯罪匹配生态修复责任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
7
77-83
张万洪;胡馨予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生态修复责任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下简称环境犯罪)的必然责任,它与刑罚威吓共同发挥着矫正环境犯罪的功能.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环境犯罪人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为其找到适用依据成为规制环境犯罪绕不开的难题.《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七条"赔偿损害"具有多重语义,在环境犯罪案件语境中它们暗含生态修复责任.如此,就锁定了生态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位置.为环境犯罪规制匹配生态修复责任,将为"美丽中国"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美丽中国        环境犯罪        生态法益        生态修复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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