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算法化虽然与可信人工智能概念密切联系,却无法实现算法的可信性,需要与数字人权相结合,共同解决算法信任问题.现有批判没有认识到法律算法化的合理性与法律追求安定性的内在品质,仅从法律价值的视角质疑法律算法化的理论意义,这种批判是无力的.法律算法化认识到仅凭外部监管无法降低算法风险,试图通过将法律融入算法的方式控制算法活动,实现算法的可信性.然而,法律算法化误认为算法信任困境只源于算法技术风险,忽视算法信任困境的产生和认识不透明与算法社会中利益风险分配失衡密切关联.算法的非物质性亦加深算法信任危机.在算法信任差距尚未被完全弥合的语境下,法律算法化应保持足够克制,较多发展法律风险预防技术,较少干涉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在数字人权的配合下,可以将法律算法化作为发展算法合作治理模式的契机,并在算法合作治理中优化法律算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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