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向有争议,尽管近年来担保物权说渐成主流,但理论界仍不乏歧见,实践观点也颇不统一.考诸船舶优先权的起源与历史发展,船舶优先权一开始便以担保形式出现,大陆法系一般通过优先权或法定质权、法定抵押权的形式将船舶优先权划归担保物权之列.从我国近代以来的海商立法演变来看,船舶优先权性质之债权说及其衍生学说系源于民国时期学者之误解,物权说亦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下存在瑕疵.综合来看,船舶优先权目前在我国只能被视为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殊的担保性权利,其是否能被认定为担保物权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此外,关于《海商法》的修改,有必要针对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加以明确,但不宜将《海商法》第二章改为"船舶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