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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虚拟期货交易平台牟利行为的认定
《检察实践》
2024年
10
59-63
张超;蒋通
东南大学法学院[21118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11500]
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擅自搭建并经营虚拟期货交易平台牟利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行为,严重破坏了期货交易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科刑.存在被害人时,非法经营数额以受害人入金总额计算;不存在被害人时,非法经营数额按照违法所得数额计算.由于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导致行为对象陷入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行为对象实际上亦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主观上仅具有逐利目的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虚拟期货交易平台        非法牟利        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        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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