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竞争法一直走在反垄断规制的"前线".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欧盟迅速对围绕数据这一关键竞争要素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加强执法力度.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从数据获取、数据分享与数据保护部门协同的三个监管角度出发,采用开发灵活性分析工具、拓展传统竞争规则意涵、强调事前监管等方法,不断加大对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有效性和效率性,同时注意弥合竞争法与数据法的制度缝隙,旨在创建真正服务于"人"的数字化单一市场.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盟经验,依托新《反垄断法》搭建的平台反垄断监管法治框架,将非价格因素作为竞争分析的要点,并且协调竞争监管和个人数据保护,实现二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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