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准备工具类防卫,不宜一概地根据行为人只要携带了工具,就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而否定防卫意图的成立.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实践中诸多事先准备工具类防卫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源在于裁判实践固守防卫意图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的思维.《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但其具体认定规则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应当改变防卫意图与故意伤害的对立思维,承认二者的并存,且坚持客观优先于主观的判断立场.倘若防卫行为在客观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意图,也应当坚持防卫意图优位于伤害意图,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合,才需要判断伤害故意是否优位于防卫意图,具体可以结合准备工具的性质、不法侵害的时间和频率等事实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