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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中最小必要原则的审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
4
140-150
金龙君;翟翌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最小必要原则实践上的审查结构不完整,学理上的审查内涵有争议,其完整的审查框架尚不明确.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的实施效果,应清楚最小必要原则的完整审查框架.基于现行规范的释义,最小必要原则属于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体现;基于欧盟法上最小化原则的追溯,必要性审查与比例性审查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作了全面、精细的考察,具备坚实的欧盟法实施基础,亦契合中国的实定法依据,有较强的借鉴价值.按比例原则"全位阶"的操作架构,吸收必要性审查与比例性审查,最小必要原则即形成完整的审查框架,且在比例原则"目的—手段"关系下,最小必要原则可展开规范审查,其规范的步骤包括"事实描述""目的正当性考察""手段有效性、'最小'损害性及比例性考察"三大环节.而告知—同意原则可确定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与收缩空间.
最小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        比例原则        必要性审查        比例性审查        告知—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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