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试行至今,已经初步实现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统一推进效率和公正的目标.然而,上诉、抗诉比例的上升必然导致审判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是与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检察机关作为认罪认罚制度的主导机关,其行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推进认罪认罚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应当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目前,抗诉权行使的法理基础薄弱、法律依据欠缺,也是其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另外,抗诉权行使中还存在标准笼统、抗诉后程序规定欠缺、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对此,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