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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部到法科大学院
《法学教育研究》
2012年
7
0
王华胜
法律教育
为了解决传统法律教育与时代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本在2004年进行了法律教育改革。其直接目标是增加法律职业人的数量与质量。为此,日本引入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建立新型的法科大学院。同时改革了司法考试制度,使司法考试与职业教育相衔接。日本的法律教育改革,对我国的法律教育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法律教育改革        法律职业化        法科大学院        司法考试
In 2004, Japan begins a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needs of the time. The immediate goal of this reform is to increase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lawyers in . Therefore, these reformers not only introduce the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system of United States, and build new-style law school, but also reform the bar examin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system. As for our country, we can draw some lessons from Japanes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legal professionalization, law school, bar examination
从法学部到法科大学院
  新世纪日本法律教育的转型

王华胜

  【摘要】为了解决传统法律教育与时代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本在2004年进行了法律教育改革。其直接目标是增加法律职业人的数量与质量。为此,日本引入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建立新型的法科大学院。同时改革了司法考试制度,使司法考试与职业教育相衔接。日本的法律教育改革,对我国的法律教育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教育改革;法律职业化;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

From Faculty of Law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Japanese Legal Education in New Century
  【英文摘要】In 2004, Japan begins a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needs of the time. The immediate goal of this reform is to increase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lawyers in . Therefore, these reformers not only introduce the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system of United States, and build new-style law school, but also reform the bar examin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system. As for our country, we can draw some lessons from Japanes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英文关键词】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legal professionalization, law school, bar examination
  新世纪之初,日本的法律教育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内容可以简单地概括一种观念与两种制度上的变化:即引入法律职业教育理念;建立美国式的“法科大学院”;{1}改革传统的司法考试制度,从而改变以单一的职业考试来代替职业培训的传统思路。这次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在于迅速增加法律职业人的数量,以期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日本的法律教育模式与中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中国的法律教育也会遇到日本所曾遇到的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对日本法律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日本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为反思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提供一种借鉴。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分析日本法律教育改革的动因;其次是分析法科大学院制度的设立标准及其特征;其三是分析法科大学院与相关制度的协调及其运行现状况;最后是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反思以及日本法律教育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一 引入法律职业教育的动因:传统法律教育与时代需求之间的矛盾

  (一)日本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

  现代法律教育发端于欧美,学者们习惯上按欧美的模式将现代法律教育划分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德国式、法国式与英美式。{2}日本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多是仿照德国,但也包含了法国的一些因素,其具体的特征可以粗略地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

  1.法律教育的阶段性,包括大学教育、司法考试与实习培训三个阶段

  日本法律教育体制既包括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还包括完成大学学业之后的实践培训。实践培训由隶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来负责,而联接前后两个阶段之间的纽带便是司法考试。只有通过了司法考试,才可以被送入“司法研修所”进行培训。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成立于1947年,其主要职能有两个:其一是培训那些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将其培训成为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其二是对在职的法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考生通过司法考试后(通常是每年的4月份),即可以进入“司法研修所”成为一名学员,并且具有公职身份,可以领取工资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司法研修所的培训时间最初为两年,在1999年缩短为1年半。为了配合新的法律教育改革,在2004年后又将其缩短为1年。培训结束后再进行一次结业考试,如果考试合格即可以任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2.本科法律教学内容的双重性,包括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

  日本四年的大学教育,内容分为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两个方面。最初大学头两年是通识性教育(类似传统上的自由艺术教育),后两年才进行专业性教育。对于法学专业来说,其真正的专业教学时间只有两年。实际上,要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任务,两年的时间远远不够。于是一些大学不得不将某些属于法学专业教育的课程提前到第二学年,甚至是第一学年。直到1991年日本制定了新的大学设立标准,传统的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时间上的划分才最终废除,教学的具体安排交最终由各个大学自行处理。{3}现在尽管仍然存在通识性教育与法律专业性教育划分,但是在时间安排上是交叉进行的,已不存在以前的先后顺序。

  3.教学方式以讲授方式为主

  日本传统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以讲授方式为主,教学内容强调理论性与学术性,关注法条的解释与重要案例的分析,并不试图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上的训练。而对于美国法学院常用苏格拉底方式(包括案例法、诊所教育等),日本传统的法律教育则很少应用。对于日本大学不采用苏格拉底方式的原因,日本学者的解释有三:一是日本大学法律教育的主要职能是培养官僚,教学中需要传授的是法条解释的细节,因此必须采用最有效的讲授方式;其二是类如宪法、民法、刑法这类基本课程,由于班级太大(比如东京大学这些课程通常有500名学生同班上课),因而无法采用苏格拉底方式;其三是因为日本文化很难适用苏格拉底方式。因为日本人不像美国人那样善于言辞、喜欢公开演讲。{4}这几点虽然说明了以讲授方法为主的客观原因,但是也为改变这种现状提供了可能。因为如果我们调整了培养目标,减少了班级的学生人数,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那么适用苏格拉底方式也并非不可能。

  (二)传统法律教育的主要问题:大学法律教育的非职业化

  1.本科法律教育目标的模糊性。大学法律教育一般有三个培养目标:法律学术人、法律职业人和有文化的公民,也可以称为学术教育、职业教育与公民教育三种类型。一般说来,为法律学术而进行的本科教育是不存在的,它是博士教育的任务。虽然在著名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经历,会使学生从事学术生涯更容易一点,但学术性教育并不是本科阶段的目标。在英语世界里,即使是一年期的研究生(LL.M)教育,通常也只是作为法律学术的一种介绍。尽管法学院的名声主要是依赖于其学术成就,但通常情况下,培养法律职业人应该是、或者说至少是大部分法学院的主要目标。{5}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着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上的差别,在有限的四年时间内,如果试图将三个目标混合在一起,其结果可能只会是一事无成。

  日本传统的大学法律教育并不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其目标的,或者说至少不是其唯一目标。从历史上来看,成立于1877年日本第一个大学法学院——东京大学法学部,其目标旨在为帝国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官僚。{6}东京大学这一做法后来也为其他国立大学所效仿。而在一个多世纪之后,日本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并未有多少改变。{7}如果说在大学法律教育建立之初,仿照德国模式将其定位在为帝国培养官僚还具有合理性的话,那么到现今社会这一目标已经变得越来越不现实了。在日本,几乎所有的大学都提供本科法律教育,每年的法学本科毕业生超过4万5千人,这还不包括私立学校的1千多名毕业生。{8}法律教育规模的日益扩大,使得政府根本就不可能容纳下这么多的公务人员。而另一方面,尽管法学本科毕业生人数众多,但实际上很少有人像美国学生那样去考虑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每年不到百分之一的法科毕业生经过必要的培训后,最终进入法律职业领域。{9}以东京大学法学部2010年的就业情况为例,全体毕业生人数共398人,其中考取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的共55人,约占13.8%,进入各类企业的为127人,考入法科大学院的138人,考入大学继续学习的41人,进入司法研修所的仅2人,其他类型35人。{10}在毕业生就业分布中,占据突出地位的是进入企业和考入新型的法科大学院,其他大学法学部的就业分布比例也大致如此。如京都大学法学部将其学生的毕业去向分为四种:其一进入法科大学院以便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其二是考取公务员;其三是进入企业;其四是从事学术研究。实际上从2010年的就业情况看,进入企业的人数远远高于考取公务员的人数。{11}尽管在2004年之前,由于毕业生还没有考入法科大学院这一毕业去向,这部分学生人数在当时是如何分布的,笔者未能找到详细的数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本科法律教育最初为政府提供官僚的职能已经逐渐丧失,或者说已经不再是其主要职能。就业形势的多元化,使得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目标变得模糊起来:虽未明确放弃培养官僚的目标,实际上却主要是为企业培养法律人才,同时又兼顾着学术教育与公民教育的职能。

  2.司法考试的机械性

  影响日本法律职业人数量与质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它是保障法律职业人素质的重要手段。但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却走向了一个极端,甚至违背了法律职业的教育规律,存在着以职业考试代替职业培训的错误倾向:一方面对考生的资格要求十分宽泛,几乎是没有要求;另一方面却对通过率进行严格控制,似乎只要通过了一场严苛的考试,考生的职业素质就突然之间得到了提高。在日本,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并不需要法律学位,甚至不需要大学文凭。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只要其知识和学识能力同等于大学通识教育程度的人,即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这就意味着学完大学头两年课程的学生便具备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甚至那些从未进入过大学的人,也可以通过参加一个单独的水平考试从而获得参加正式司法考试的资格。{12}[10]司法考试的门槛如此之低,如何才能保证法律职业人的素质呢?日本的做法是增加考试的复杂性,并维持极低的通过率以期保证法律职业人的质量。在日本,正式的司法考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次是多项选择考试,第二次是论述,第三次是口试。考生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才有资格参加第二考试;第二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参加第三次考试。经过层层的筛选,其最后的通过率极低,每年的通过率控制在2-3%之间。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每年通过的人数控制在500人,在90年代后逐渐提高了通过人数:在91-92年达到600人,在93-95年达到700人,但其通过率仍然维持在2-3%左右。{13}所以,司法考试可以说是日本最为严苛的考试了。

  那么,低通过率是否就能保证法律职业人的质量呢?实际上,这种做法恰恰是忽视了问题的根本。素质的提高在于培养而不在于考试,无论考试如何的复杂与严苛,由于应试者本身素质低下,那怕是万分之一的通过率,其通过者也只不过是矮子中间的长者。更为糟糕的是,过低的通过率非但不能提高通过者的职业素质,反而会影响到法律教育自身。为了能够通过这种严苛的司法考试,学生们势必会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司法考试的科目上,对于那些非司法考试科目自然就会轻视。这样一来,大学通识性教育与专业性教育并重的要求就形同虚设,大学法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也就很难得到保证。同时司法考试的严苛性又导致另外一种现象,即私人的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在日本十分流行。这些培训学校注重考试技巧的传授,使得培训学校的学员其通过率远远高于未参加过培训的学生。于是正规大学的法科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不得不参加私人的司法考试培训。1999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当年通过司法考试的626名考生,其625名参加过司法考试培训。{14}结果就出现了一种怪象:一方面在正规大学的课堂,学生对教学敷衍应付;另一方面在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尽管是人满为患,但学生却兴趣盎然。{15}司法培训学校的学生其通过率固然高于正规大学,但是培训学校只会提高学生的应试技巧,不会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并最终进入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其素质很难得到保证。机械的司法考试,不仅影响到大学法律教育,进而影响到法律职业自身。寄希望于通过严苛的职业考试来代替职业教育的做法,势必会导致恶性循环。

  (三)新时期日本社会对法律职业人的需求

  尽管日本传统法律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但是长期以来政府并没有表现出进行彻底改革的冲动。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进行司法改革的呼声才日益高涨,最终促使日本政府将法律教育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纳入了改革计划之中。促使日本进行法律教育改革、引入职业教育机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日本旧有的法律服务状况无法满足新时期日本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所以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增加法律职业人的数量,并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新时期改革法律服务状况的要求,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引起的:

  1.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行政政府转变为法治政府

  在司法改革前,日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二战后日本经济上的巨大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政府对社会的干预,而不是依赖于法律所发挥的调节作用。当时的日本政府被学者们称之为“有限法治政府”:一方面法律职业人数保持有限数量之内;另一方面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在适用规则,经济上奇迹主要是由政府机构积极推动的、计划发展的产物。然而在上个世纪9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碎之后,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压力以及长期的经济衰退,日本大型经济组织开始寻求新的途径以增强经济实力。他们的策略是开始从接受行政指导向要求取消管制转变。来自大企业的压力,使得日本政府不得不改弦更张,准备将日本从行政控制型社会转变为法治型社会,由法律治理来代替传统上的行政指导。从过度的提前控制/调整性社会转向一个事后审查/救济型社会,已经成为日本政策的主要目标。为了适应这一转变,培养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性人才也就成了日本法律教育界的当务之急。

  2.经济的全球化带来法律需求的增加

  经济的全球化,对外贸易的日益频繁,使得日本企业的涉外纠纷日益增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商业界不仅要求增加律师的数量,更要求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比如,许多日本公司会卷入与美国的贸易诉讼,如果他们雇佣美国律师,其费用则极其高昂;但是如果寻求日本律师的帮助,则很少有人能与美国律师相抗衡。所以商业组织强烈呼吁进行法律教育改革,要求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才。早在1993年,日本经济学家协会就提出了一份报告,要求增加律师的数目以及加强司法体制。到了1997年6月,日本自民党组建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调查现存法律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举行了人员广泛的、包括商业人士与法学者参加的听证会。最终在1998年6月发布一份名为《21世纪法制的基本指南》的调查报告,提出了进行司法改革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要求。也就是在1997年,日本经济组织联盟公布了一份报告,名为《有关法制改革的观点》,提出了类似的改革要求。这一系列的事件最终促使日本政府于成立“司法改革审议会”,将司法改革正式提上日程,{16}[14]而法律教育改革则是作为这次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对法律服务全球化的担忧,要求改变律师服务状况

  法律服务的全球化对日本来说是另一种压力。在WTO框架之下,法律服务的自由化一直成为热门话题。这就意味着法律服务不仅仅是一个国内问题,而且是需要在全球框架下进行考虑的问题。WTO和OECD旨在引入职业体系和证书的全球标准,日本学者由此担心,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律师执行将适用全球性的标准,或者至少在不同国家相互承认各自执业证照的制度将被引入。如果这一天果真到来的话,美国律师就可能会在日本自由执业,可以对有关日本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这必将对日本的法律服务市场产生很大的冲击。{17}因此,提高日本律师数量与质量的要求已变得日益迫切起来。

  二 法律职业教育机构:法科大学院的设立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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