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胜
安徽财经大学
【摘要】英国法官的法袍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法袍的形成与样式与基督教会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世俗法官的法袍则是王权加强后的产物,体现了王权的要求。英国法官戴假发的传统开始于17世纪60年代,后来假发逐渐替代了中世纪的法官头饰,成了普通法系法官的独特标志。近年来,英国开始对传统的法官服饰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法袍逐渐简单化,假发也被限制在刑事诉讼领域。
【关键词】法袍;假发;英国司法改革;程序正义
【英文摘要】Judges’gowns took shape in the middle of Middle Ages in England. The shaping and the style of the gown were closely related to Christian Church. On the other hand,gown of secular judge was the product of increasingly strengthened power of the crown,thus gave expression to demands of the royal power. In England,judges began to wear wigs in 1660’.With regard to judges’headdresses,they were gradually replaced by wigs in Middle Ages,and the latter became an important symbol of judge under common law system. In recent years,England launched a series of reforms of court working dress. As a result,gown has been simplified by degrees and wig can only be wor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一 法袍的形成
当今各国法官的法袍尽管千差万别,但无一例外都是以长袍为其基本样式。从历史渊源上来说,现代法官的法袍是从中世纪的教士服装发展而来的,“法袍只是僧袍的遗迹”。
[1]要知道,现代的法律职业兴起于中世纪,并且与基督教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观点:早期法律职业的成员基本上是来自于教会的。在当时,每一位法律官员的名字几乎都与一位教士的名字连在一起,这样一种历史事实似乎也证实了这一观点。
[2]就英国而言,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的法律人士很少不是身居圣职的教士。
[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中世纪早期西欧的知识状况有关:在中世纪早期,西欧地区主要的文化中心便是修道院。“它们像处于愚昧和野蛮海洋中的岛屿,使学术在西欧免遭灭绝。”
[4]在当时的西欧基督教世界里,知识的传播并没有在大众中展开,相对来说只有极少数人能读和写,而且这些极少数人主要还是教士。
[5]在12世纪诞生的“知识分子”,最初也只不过是脱胎于教士集团的一种特定群体。
[6]知识的普及与广泛传播则是在12世纪文艺复兴之后。在此之前,西欧地区这样的知识分布状况使得基督教会不仅控制了人们的信仰,而且还垄断着当时的社会知识(自然包括法律知识)。对于出庭代理诉讼、审理案件,诸如此类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自然少不了教会人士的身影。另外教士们也乐意在世俗和精神事务上为别人提供帮助。要知道在中世纪时期,法律事务是项很赚钱的职业,不可能不吸引教会人士的参与。并且教士对财神的膜拜是如此之普遍,以至于当时“很难发现一个富人不是一个高利贷者,一个教士不从事法律事务”。
[7]由于中世纪早期教会人士几乎垄断了当时的司法事务,教士的僧袍也近乎成了当时从事法律职业的标志服装。
大约从13世纪末到14世纪起,司法人员的结构开始发生变化,王室司法出现了一种世俗化的倾向,以前的教会人士开始逐渐退出世俗法庭。当然这一转变并不是从一个完全由身居圣职的教士所组成的法庭,突然转变为一个完全由非教士组成的法庭,而是一个缓慢的变化过程。以英国为例,在13世纪早期的王室法院中,并非所有的法官都是教士,也存在着少量的俗人法官。但是到了爱德华二世时期(Edward II, 1307-1327年),当时的王座法院一共有5位主要法官,其中只有1位法官是身居圣职的教士。而等到爱德华二世在位的最后一年、即1327年时,教士在中央法院拥有座席的现象就完全消失了。
[8]在笔者看来,导致教会人士退出世俗法院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结为三种:知识的传播、教会的禁令以及王权的兴起。知识的普及使俗人参与司法成为可能;罗马教会也曾不断地发出禁令,禁止教会人员参与世俗法庭的法律事务;
[9]而新兴的王权早已认识到,为了使自己获得一种不可抗争的权威,法律必须脱离教会的影响。
[10]对英国而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使得普通法从业人员与教会法律人士之间有着众多的冲突。
[11]而英国国王出于维护王权的考虑,便对罗马法和罗马教会采取了排斥的政策。如亨利三世(Henry III, 1216-1272年)就曾规定,在英国禁止开办教授罗马法的学校。因为他担心,如果不进行禁止,罗马法就会超越国王的制定法和王国普遍的习惯。
[12]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影响,罗马教会人员最终逐渐退出了世俗法庭。其后,世俗的法律人员填补了这一空缺。此时的法官已经不再是效忠于教会的教士,而是效忠于国王的臣仆。法官是作为王权的代表而拥有强权,并且在实施王室特权的过程中,因作为国王的法律代表而理当衣食于国王。
[13]为了显示法官地位的重要性,并且区别于其他职业,国王们会恩赐法官穿着一种特殊的服装,这一特殊的服装便成为法官职业的外在标志。因此,“几乎在所有的国家,教士从市民法院消失之日,也就是明确的法律服装出现之时”。
[14]不过,由于教会与中世纪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世俗法律职业人士的服装仍然以教士的长袍为其基本格调。尽管外表上看起来很相似,但世俗法官与教士法官的着装还是存在着差别,最为明显的便是服装色彩与质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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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有趣的是,罗马教会的僧袍实际上就是古罗马时期普通人的服装。在基督教的最初400年里,教会人士的服装与罗马普通人的服装并无二异。
[16]之所以后来觉得如此另类,并不是教会对一般人的服装进行有意的修改,而是保持普通人的服装永不改变的结果。献身教会就应该修身养性、洁身自好,不可以追求世俗的浮华生活。故此罗马教会就曾经下令,禁止教会人士追随当时社会贵族和富人们追求时尚的风潮,而必须保持他们所穿着的、质朴的普通人服装不变。
[17]于是,教会人士有意避开了俗人的流行色,废弃一切在他们看来有些放荡的色调,保持着低沉和庄重的颜色,以使其神圣的职业为人所知。从此,在长达几千年的社会变迁中,尽管世俗社会的服饰变化万千,但教会人士仍然坚守着古罗马时期的普通服装。
[18]与教会僧袍的朴素、低沉的风格相比,世俗法官的法袍却是华贵、艳丽。国王们总喜欢让其法官穿上装饰华丽的红色和黑色法袍,色彩鲜艳的粉红色、紫色以及蓝色也是很常见的。
[19]这些不同的颜色实际上不仅反映出各国国王不同的爱好,也反映出法官级别与地位的高低。在英国,丝绸与貂皮一般只限于高级法院的法官,最低层的治安法官则根本不穿法袍,而是穿着与他们社会地位相近的普通人服装。
最初的法袍不仅颜色多样,而且质地华贵。例如在英王爱德华三世时期,国王便授权王座法院的法官可以穿着XXX丝绸做的衣服,可以用羊羔皮和白貂皮做披肩,以此来显示王室法官的突出地位与高贵身份。由于法官是国王的臣仆和权力的代表,法官的服饰花费是由国王来提供保障的,国王时常会给每一个法官拨付一定数量的布料和毛皮以供法官的服饰之需。根据史料记载,在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 1377-1399年)在位的第11年,普通法官可以受领长11艾尔的绿布用作法袍,大法官还额外加24艾尔的丝绸。
[20]在亨利六世(Henry VI)第22年(即1443年),财政署首席男爵可以受领10艾尔的紫色布做冬季法袍,受领32贝里的纯色貂皮做披肩,
[21]另外还有120贝里的杂色貂皮和7卷丝。对于夏季服装,则是10艾尔的绿布。其他男爵夏季服装则是每人10艾尔的紫布,冬季服装是120贝里的杂色貂皮和32贝里的纯色貂皮,另外还有两匹丝。
[22]根据以上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英国国王赏赐给高级法官的布匹、皮草较为丰厚,足见国王对其法官的器重。另外还可以看出,当时英国法官的法袍并不只是一种颜色,绿色似乎颇为流行。至于后来法袍的主要颜色为何变成了黑色,有些学者认为这一传统起源于1694年英国女王玛丽二世(Mary I1,1689-1694年)的去世,当时英国所有的法官和律师都穿着黑色的服装以示哀悼。尽管后来高等法院的法官恢复了红色和紫色,但是黑色还是保留下来作为低级法官、律师以及法庭书记员的服装颜色。
[23]不过,这一观点并不可靠。实际上黑色法袍在女王玛丽二世去世之前就已经存在了,黑色正式被法律确定为法袍的主要颜色,则是始于 1635年的法令(见下文),与女王玛丽二世之死毫无关系。
早期法律服装穿着杂乱的局面,直到17世纪才最终得到有效的规范,欧洲各国法袍的颜色、样式和穿着方式逐渐得到了统一。当时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封建王权已经不能容忍法袍穿着方面的混乱状况,开始通过发布王室法令的方式来规范法袍的穿着。
[24]在英国,法律服装的合适形式在17世纪上半期再度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当时正值王权与议会之间关系紧张时期,对法官服装的确定是要进一步明确法官作为国王代表的重要意义。于是在1635年,威斯敏斯特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Westminster)颁布了一项法令,对法官和法庭其他成员的服装及其穿着的样式作出了权威性的规定。从此之后,英国(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及其殖民地法官的服装标准都源自于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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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635年的法令,英国法官的法袍概括起来讲主要可分为正装法袍和便装法袍两种,法袍的颜色规定为猩红色、黑色和紫色三种。正装法袍为猩红色,并装饰有白貂皮,一般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以及圣徒日、国王生日和其他重大礼仪场合穿着。而便装法袍为黑色或紫色,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穿着,紫色或者黑色是由法官自己来选择。这样穿着的理由是:在刑事法院,法官受理的是国王诉讼,法官是作为主权的代表而坐堂审案,因此他要穿着正装;而在民事诉讼中,主体则是双方当事人,法官坐在那儿仅仅是为当事人裁断法律,因此他穿司法便装。在法袍上装饰有白貂皮,这是因为这种动物的皮毛一直被认为是纯洁的象征。
[26]至于英国法官在盛大场合穿着红色法袍的传统,则起源于中世纪法国法官举行“红色集会”或“圣灵会”的习俗。在法国,中世纪巴列门的法官们是以集会的形式来审理案件。由于在审理案件时会有众多的当事人和证人出庭,所以为了避免影响农时,在农忙时节法官们会进行长休。在长休期内巴列门不再受理案件,长休期结束后,法官们再次重新集会,开庭审案。在长休期结束后重新集会时,巴列门的全体法律人士会举行一个盛大的庆祝仪式叫“Messe Rouge”(意为红色集会)。由于与会者都身着猩红色的法袍,
[27]因此这样的集会又被称为“红色集会”。这种法律仪式起源于基督教的“圣灵会”:在圣灵降临日,使徒们身着红色的僧袍聚集在一起,等待圣灵的火舌降临到他们头上,以向他们传授神的旨意。之所以身着红色僧袍,是因为红色代表火的颜色,而在基督教思想中火是最为纯洁的,身着红色僧袍便代表着纯洁与虔诚以及对圣灵的敬畏。根据这一基督教仪式,法官们进行集会的目的便是企求圣灵给予他们智慧,并保佑他们将要从事的工作。在诺曼征服后,威廉将法官长休期的习俗带到了英国。在英国的法官集会中,所有的罗马天主教法官和律师均须出席集会,集会地点设在圣·安瑟伦教堂和西塞利亚教堂。
[28]尽管这一源于罗马天主教的习俗后来被废除了,
[29]但英国法官在盛大场合身着红色法袍的习惯却一直保留了下来。
二 法官的头饰
除了法袍以外,法官的服饰还包括其他一些装饰物,类如披风、披肩之类以及其他一些头饰。根据1635年法令的规定,披风、披肩的颜色、质地、样式以及穿着的具体要求也会随着场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普通法法官区别于欧陆法官的最为突出的标志物—假发,在1635年法令中并没有出现。1635年法令所规定的法官头饰并不是的假发,而是方巾、兜帽和有角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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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方巾实际上是一块白色的亚麻布,中世纪人们常将它包在头上,并在下巴底下打个结以固定它。这种头饰据说起源于十字军,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12世纪末期。当时,十字军的将士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脑袋,喜欢将一块方巾包裹在头上,再在头上戴上头盔,这样就能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31]后来人们发现这种用方巾包头的做法还能起到防风和保暖的作用,既方便又实用,于是便很快地流行开来,在当时几乎每个社会阶层的人都爱使用这种头饰。
[32]至于为何成为了法律职业的标志,英美一些学者认为,在中世纪,从事法律事务的教会人员习惯上会在自己的光头上放一块方巾,以区别于其他教会人员。
[33]到后来教会人士控制司法的局面被取消了,方巾加兜帽的头饰便为非教士的法律人士所采用,“以作为在教会的光头、托钵僧的斗篷和一般男性的长发之间作出的一种妥协”。
[34]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是不可靠的,因为前面刚刚提到,这种头饰在中世纪时期并非为教会人士所专用。“在英国,每一位男士都会用一块方巾包头:出庭的法官、律师、贵族、骑士、猎人、信使都是如此。令人好奇的是,这种头饰不仅在英国,而且在法国、德国也很流行。”
[35]并且在1267年,伦敦宗教会议(Council of London)就规定:除了在旅行时,教士永不可以在公共场合戴方巾。
[36]因为如果教士戴方巾,其光头的真相就被掩盖了。这样会导致教士们忘记他们的教士职责。可见教士是最先放弃方巾的阶层。大约到了14世纪早期,方巾便不再流行,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了。
[37]而仍然保留这种头饰的似乎只有法律职业人士。于是到了14世纪中期,方巾这个词已经不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一块方布,而是等同于英国的高级律师协会了。
[38]也有学者认为最迟在伊丽莎白时期(Elizabeth I,1558-1603年),方巾成为法律职业服装的一部分。
[39]但很明显,实际时间则比这要早得多。从反映亨利六世时期(Henry VI,1422 -1461年)王座法院的一幅绘画进行推断,当时的普通人士已不再戴方巾,方巾已经成为了法律职业的标志性头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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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出于美观或是为了方便,法官后来不再将方巾包裹在头上并在下巴下面打个结,而是将这块白色的方布放在头顶上,再戴上一顶黑色或紫色兜帽以固定它。此时方巾已经丧失了早期防风和保暖的功能,而纯粹是作为一种传统的职业符号而保留下来。除了这两件头饰外,法官们经常还会在兜帽上再加上一顶帽子。
[41]为了直观了解英国法官这种奇怪的头饰,我们可以看一幅伊丽莎白时期的理查德·哈波(Richard Harpur)法官的画像,画像中的法官头上既有一块包裹头的方巾,在此之上还有一顶帽子。
[42]还可以看一幅著名的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的画像,画中的柯克头上戴有一顶小兜帽,兜帽里的方巾从帽子的边缘露出了一部分。在兜帽之上,还有一顶带有侧面的黑色软角帽,颇类似今天的学位帽。
[43]从这两幅不同时期法官的画像来推测,大约在16世纪后半期、17世纪前半期,法官的头饰除了方巾之外,还有兜帽和软角帽。不过,在前面已经提到,早期服饰比较混乱,很多法官会根据个人爱好作出取舍。最终将英国法官头饰确定下来的则是1635年法令。不过,在1660年之后,一种新的头饰开始进入英国司法界,并且逐渐取代了以前的头饰而成为英国法官的独特标志—这便是假发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