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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制的完善与创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
1
69-77
冯辉;靳岩岩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自贸区的成立为金融市场创新提供了新环境,也为我国 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提供了新契机.在立法模式上,应通过中央的自贸区特别立法对自贸区予以明确授权,并引入地方先行先试模式,由自贸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贸区金融监管条例.在监管机构及其职权设置上,应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促进"一行两会"之间、"一行两会"在自贸区的派出机构与 自贸区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监管协同,并明确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融合目标与功能监管的机构及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综合监管等监管职责的分配.在外资准入规则上,应全面落实作为一般性原则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并强化形式性准入规则与实质性准入规则的协同、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同时应以信息和信用监管为核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资本项目开放背景下的反洗钱机制和措施,并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与强制性商业保险为核心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自贸区        地方金融监管        外资准入        事中事后监管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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