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问题的本质是债权债务纠纷,但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颁布表明政府试图以专门立法根治这一顽疾,但实际效果有限,基于弱势群体保护理念进行的规则设计存在着定位不尽合理、与相关司法解释不协调、缺乏制度协同等不足,亟须在经济法语境下予以完善.对此,应强化政府规制的合理性,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设定弹性制、差异化的付款期限,明确逾期利率适用规则并设定阶梯式的逾期利率.应基于公共产品供给和整体治理理念,完善中小企业债权债务纠纷调解机制,引入风险基金、责任保险等市场化工具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权益救济,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和商业保理制度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中的适用.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规制合理性 公共产品供给 整体治理 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