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2—6274(2021)06—003—13
王淑敏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内容摘要: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加剧了各种变数的不确定性,数字经济趁机逆流而上,成为一股清流、引领世界经济走出低迷。但对于全球、特别是发展国家而言,能够有效获取和使用数字资金、技术和手段严重不足,与发达国家之间固有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甚至衍生为数字殖民主义。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私有化、自由化与网络空间主权对立,属地管辖的标准难以识别,这些诱因都是发达国家主导国际法弥补鸿沟失灵的重要推手。据此,构建“新的世界信息和通信秩序”,协调数字开放与网络空间主权冲突,修正属地管辖标准的缺陷,为发展中国家匡扶国际法正义指引了方向。尤其是中国政府提出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引领数字开放与网络安全规则,开启跨境数字执法机制新模式,这些努力为弥合全球数字鸿沟注入了中国理念、中国智慧和中国贡献。
关键词:数字鸿沟;国际法;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最早提出“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这一概念的是那些美国学者。他们的本意是想关注美国国内基于贫富、种族和城乡等问题,探讨有效获取和使用互联网等新信息和通信工具的人与无法有效获取和使用的人之间的差距。将这一概念放大、并移植到国际社会,“全球数字鸿沟”浮出水面,突显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问题。美国加州凡尔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J.M.斯倍克塔在其《弥合全球数字鸿沟:访问和世界无线网络框架》一文中描述说,可以通过比较计算机、电话、电缆和其他互联网相关技术的访问情况的调查来衡量数字鸿沟。
[1]P59事实上,全球数字鸿沟已经成为全球议程上的首要问题之一。例如,世界银行已将弥合全球数字鸿沟的任务确定为其21世纪议程上的核心问题和战略优先事项之一。
[1]P63按照当年时任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戴维·沃尔芬森的说法,“数字鸿沟是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并且呈指数级增长。”
[2]P26更重要的是,数字鸿沟折射出全球化背景下那一面不公平的影像。2020年11月30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发布报告《2020年数字经济展望》指出:新冠疫情加速了数字化转型,经合组织国家正在加强其数字化转型的战略方针,成员国之间的互联互通持续改善,互联网的使用迅速增加,但数字鸿沟依然存在。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下简称贸发会)在《2021年数字经济报告——跨境数据流与发展:数据流为谁而生》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传统数字鸿沟——从互联网连接、接入和使用的角度来理解——仍然很高,这是一个反复出现的发展挑战。对于数字基础设施差、数字能力弱和监管能力有限的最不发达国家来说,这些挑战尤其巨大。
[4]pⅹⅵ在2019年,贸发会就指出:“如果得不到解决,欠发达国家和超数字化国家之间的巨大差距将进一步扩大,现有的不平等将进一步加剧。数字鸿沟、准备程度的差异以及数字经济中市场力量的高度集中,都表明需要新的政策和法规,以帮助从正在进行的数字转型过程中创造更公平的收益分配。这并非易事。”
[5]pⅹⅹ据于此,全球数字鸿沟给人类社会带来哪些巨大的挑战?国际法之道如何弥合这些鸿沟?这些疑问都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迫在眉睫的难题、亟待给出答案。
一、全球数字鸿沟:进入一个新的转折点
美国犹他大学学者乔伊·皮尔斯认为“数字鸿沟”这个术语起源于何处,来自何方,多少有些神秘。
[6]P1事实上,数字鸿沟这一术语产生于上世纪的美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考量,即美国互联网和电信设备使用在贫富之间、种族之间和农村与城市的差异日渐扩大。从国内问题蔓延至全球,数字鸿沟的进一步加剧衍生为数字殖民主义。
(一)初始“数字鸿沟”:美国国内问题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主席迈克尔·鲍威尔的见解一针见血:“技术传播是一个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解决的问题,富人们总是先到那里。”
[7]P26诚如乔伊·皮尔斯所描述的那样:“‘数字鸿沟’是一个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广泛使用的术语,用来描述接入互联网的家庭与无法接入互联网的家庭之间的差异。白宫助理阿尔伯特·哈蒙德和负责通信和信息的助理部长兼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局长拉里·欧文巩固了这个词。1995年NTIA的一份报告引起了人们对美国家庭在电话订户和拨号上网方式上的差异的关注。该文件指出,中心城市家庭的电话和计算机普及率通常最低,而拥有计算机的农村家庭在调制解调器普及率方面始终落后于城市地区和中心城市。该文件还显示了基于种族、教育和收入的家庭电脑所有权和互联网接入情况。概言之,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家庭——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低和贫穷的美国公民——最不可能使用信息通信技术(ICT)或互联网。1998年,到第三次NTIA发布报告时,‘数字鸿沟’一词已经出现在文件的标题中。”
[6]p11999年8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份报告《在网络中落伍:定义数字鸿沟》,由NTIA撰写,研究了美国人接入和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电话的趋势。调查发现,尽管连接到互联网的美国家庭、学校和企业的总数正在迅速增加,但社会的很大一部分人,即有色人种、穷人以及农村和市中心社区的居民,在获取这类和其他类型的信息技术方面严重落后。
[8]P17
2011年12月4日,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的前特别助理苏珊·P·克劳福德在《纽约时报》发文首先提出“新数字鸿沟”这一概念,她指出,由于网络接入的普及,传统的数字鸿沟问题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新数字鸿沟”却出现了,并且其影响越来越大:尽管超过79%的美国人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接入互联网,但由于收入的差距导致不同的用户选择不同的接入方式,网速也大相径庭,同时用户使用网络的行为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同的家庭教育也导致不同的用户习惯,从而使用户在信息获取、信息参与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9]
(二)“新数字鸿沟”:引发全球之殇
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副教授皮帕·诺里斯提出的数字鸿沟概念突破了前人的国内范畴,她勾勒出了一个国际化的图景:数字鸿沟被理解为包含三个不同方面的多维现象;全球鸿沟是指工业化社会和发展中社会之间互联网接入的差异;社会鸿沟关系到每个国家信息贫富之间的差距;最后,在在线社区中,民主鸿沟意味着那些使用和不使用全套数字资源参与、动员和参与公共生活的人之间的差异。
[10]P26,57她的划分更加接近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征,鸿沟不仅表现在互联网的传输与使用,还表现在国家信息的差距,以及使用政府数字资源的不平衡。
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的助理教授马克·沃肖尔挑战了上述皮帕·诺里斯的概念。马克·沃肖尔补充了两个原因。首先,ICT不仅仅是提供互联网和计算机连接。这是因为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是:嵌入一系列复杂的因素中,包括物理、数字、人类和社会关系。如果要提供有意义的新技术,就必须考虑到内容和语言、识字和教育以及社区和体制结构。
[2]P28-29其次,他还认为“鸿沟”的概念假设了全球和国家层面上富人和穷人的两极社会分化。
[2]P28-29
2019年9月4日,联合国贸发会在其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价值创造和捕获: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中创设出一组新的概念:“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能分别被“高数字化国家”(the hyper-digitalized countries)和“低联网国家”(under-connected countries)所取代。报告指出:“目前,世界的特点是低联网国家和高数字化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例如,在最不发达国家只有1/5的人使用互联网,而在发达国家,只有4/5的人使用互联网。这只是数字鸿沟的一个方面。在其他领域,如利用数字数据和前沿技术的能力,差距要大得多。例如,非洲和拉丁美洲合起来拥有的主机代管数据中心占世界总数的不到5%。这种鸿沟如果不加以解决,将加剧现有的收入不平等。数字经济的经济地理并不显示传统的南北分化。它始终由一个发达国家和一个发展中国家领导:美国和中国。例如,这两个国家占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所有专利的75%,占全球物联网支出的50%,占全球公共云计算市场的75%以上。也许最引人注目的是,它们占据了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90%。欧洲的份额为4%,非洲和拉丁美洲加起来仅为1%。七大“超级平台”——微软,其次是苹果、亚马逊、谷歌、Facebook、腾讯和阿里巴巴——占总市值的2/3。因此,在许多数字技术发展中,世界其他地区,特别是非洲和拉丁美洲,远远落后于美国和中国。”
[5]Pⅹⅵ事实上,“高数字化国家”与“低联网国家”之分的实质仍是南北鸿沟的表现。
(三)数字鸿沟加剧:衍生为数字殖民主义
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让·雅克·卢梭在其名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指出人类一诞生时是平等的,随着生理结构的改变而发生了变化:“显而易见的是,我们必须从人类体质的持续变化中寻找人类差别的根源。人们都知道,人与人之间原本是平等的,正如各种动物,在生理因素还没有导致其中一些动物发生我们能看到的种种变化之前,它们也是平等的。”
[11]P14他进而认为,在相对落后的农业社会,人与人是相对隔离的,彼此没有交集,也就没有所谓的冲突:“经验告诉他们,人类活动的唯一动机就是追求自身幸福。因而,人能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少数情况下,由于共同的利益,他们可以依靠同伴的帮助;在另一种情况下——这种情况更为少见——由于彼此的利益发生冲突,他们便不能相信同伴。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之间结合成群体,或者至少松散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对成员没有任何约束,而且只要临时结合的需要一旦满足,它立即就会解散。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如果他认为自己足够强壮,他就会公开使用武力,如果他认为自己不够强壮,他就会使用谄媚或诡计。”
[11]P44让·雅克·卢梭还指出:自然状态中几乎没有任何不平等,所有现在盛行的不平等来源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并随着这二者的发展而逐渐加深,最终在私有制和法律建立之后,确立为永恒的合法现象。
[11]也就是被后人传颂的那句名言:人类每向前一步,不平等的程度就加深一步。
纵观史乘,揭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现象最为透彻的仍是马克思。他对于近代殖民主义罪恶的渊薮剖析得最为深刻:“英国在印度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重建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12]P57在揭露帝国主义对华侵略时,马克思指出:“每当亚洲各国的任何地方对于输入商品的实际需要与假定需要——这种假定需要,在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以新市场的大小,那里人口的多寡,以及某些重要的口岸外货销售情况等表面资料为根据而推算的——不相符时,商人们由于切望扩大交换范围,极易于把自己的失望归咎于这样一种情况,即认为野蛮政府所设置的人为措施阻碍了他们,因此,可以用强力清除这些措施。正是这种谬见,在我们这个时代里,使得英国商人拼命支持每一个答应以海盗式的侵略强迫野蛮人缔结商约的大臣。”
[12]P70
沧海桑田,尽管让·雅克·卢梭经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二百多年、马克思经历的时代也过去了一百多年,然而科技的巨大进步非但没令人类社会的贫富差距日益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基于此,在数字经济崛起的背景下,数字殖民主义理论在西方左翼学界悄然而生。
[1]他们尝试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数字鸿沟给资本主义带来的负面效应,并形成了两大派别:一是基于国内角度揭示大型数字公司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捆绑、垄断;二是立足于全球的视野论证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掠夺和控制。后者揭示的就是数字殖民主义,通过云帝国的载体对跨境数据进行褫夺和攫取。
[13]P112所谓云帝国并非具有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固定领土,而是通过分布式计算、网络存储、热备份等虚拟化的计算机技术提供云计算或云服务的基础设施、平台或软件。
[14]P114不仅是上述左翼学者,联合国贸发会亦将全球数字鸿沟与数字殖民主义联系起来,指出数字殖民主义表现为:发达国家主要技术公司采取行动,通过游说、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捐赠硬件和软件,从而形成有利于他们的国家政策导向。
[4]P59-60
二、弥合全球数字鸿沟:发达国家主导国际法效力失灵
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形成巨大鸿沟的根本原因,这一要因导致了立法上的私有化、自由化与网络空间主权对立,属地管辖的标准难以识别等发达国家主导国际法失灵的现象。
(一)本质上鸿沟: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
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利纳勒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玛戈特·所罗门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穆图库马拉斯瓦米·索那拉加追溯了国际法的起源:“国际法的起源植根于帝国和对遥远民族的不公正,它们大部分起源于为欧洲少数民族对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绝大多数人民的帝国统治辩护。对殖民和征服帝国统治的连续合理化构成了国际法的起源和历史。”
[15]P2并且他们深刻地揭示道:“国际经济秩序是不公正的。它继续反映某些国家的主导地位,并在维护扩大其特权的思想和做法体系的同时,支持它们的利益。……仅靠国际法无法结束不发达状况,消除贫困和不合理的物质不平等,但消除法律造成错误的方法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先决条件。尽管战后转向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带来了种种所谓的好处,但国际法仍然被用做有害商业扩张的外衣。国际经济法的程序是强制性的,基于正义是强者意志的概念,其主要机制和机构未能满足那些生活受法律管制的人的合理期望。至于结果,它以牺牲其他所有人为代价来丰富少数人,以特别的效率伤害女性,而且对环境具有破坏性和不可持续性。”
[15]P1由此观之,传统的国际法在本质上往往被强权和霸权政治所驾驭,并未完全实现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由此及彼,在全球进入数字时代之后,这种痼疾非但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反而越发日趋严重了。
(二)国际立法鸿沟:私有化、自由化与网络空间主权对立
如同任何矛盾着的事物所固有的两种属性那样,私有化、自由化与网络空间主权之间也存在着既统一又对立的关系。首先,它们相互承接、相互策应、相辅相成,所呈现的这种矛盾的统一性是相对的;其次,表现为它们之间具有互为挚肘、相互背离的性质,所呈现的这种矛盾的对立性则是绝对的。两种属性交替作用的结果,导致它们的相互转化、相互过渡。
首先,网络空间是否被视为拟制的国家领土?多数中外国学者是持支持立场的。捷克马萨里克大学拉蒂姆·博科拉科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丹·杰克尔·B·斯万特松在他们共同撰写的《信息主权——数据隐私、主权权力与法制》一书中指出:“网络空间与陆地、海洋和天空这三个物理空间完全不同,网络空间是一个非物理空间。然而,物理/非物理的区别只是这些空间之间众多的区别之一。毕竟,我们很难假设还有不同于三种物理空间——海洋、大陆和天空的其他空间。网络空间与它们相似的不是物理上的相似性,而是它们的国际性、主权性质。这三个空间与网络空间一样,都是国际空间。”
[16]P51中国学者也指出:“在数字时代初期,网络空间对国家生存的战略意义,将比地球上的自然空间——陆地、海洋和空气——更为重要,而一个国家的数字优势会带来其在全球主导地位。”
[17]P29欧盟率先提出了“数字主权”这一术语。2020年7月14日,欧洲议会发布了《欧洲的数字主权》(Digital sovereignty for Europe)报告。
[18]据此,“数字主权”指欧洲在数字世界中独立行动的能力,应理解为促进数字创新的保护机制和攻击性工具(包括与非欧盟公司合作)。
[18]P11欧盟采用了非常严格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框架,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为中心,并引入了保护性的“被遗忘权”和数据可移植权,以加强个人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此外,委员会还制定了促进国际数据保护标准的战略。欧盟被视为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的标准制定者,各国已将GDPR条款纳入其国家立法,一些跨国公司选择采用GDPR作为其全球运营标准。
[18]P11此外,在华为辩论结束之后,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3月通过了一项关于5G网络安全的欧盟共同方法的建议,并于2020年1月发布了欧盟5G网络安全工具箱。欧盟成员国成功制定5G安全问题共同解决方案的程度被视为欧盟在数字环境中战略自主性的重要考验。
[18]P4位于爱沙尼亚首都塔林的北约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邀请各国(包括中国)的专家编写《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以下简称《塔林手册2.0版》),并对网络空间主权亦给予了肯定。
其次,网络空间是无边界的。至少20年来,人们认识到领土原则不适合基本上无视边界的互联网。德国科隆大学研究员托比亚斯·卢齐指出:“互联网本质上是一个分散的、自我维护的电信网络。它由世界各地相互连接的小型网络组成。它在本质上是无处不在、无国界、全球性和环境性的。因此有了‘网络空间’一词。这是一个认识到互联网创造的相互关系存在于传统地理边界之外的词,它包含一个相互关联的数据体,可能相当于一个知识体。在地球上几乎所有可以通过有线连接或无线(包括卫星)链接访问的地方都可以访问互联网。实际上,接入互联网的唯一限制是拥有确保与电信系统连接的手段和基本硬件。”
[19]P26这种完全独立于地理边界的表现有两个方面:首先,它允许法律关系完全是虚拟的,除了当事人之外没有其他物理因素(以及一些硬盘磁化的微小变化);其次,互联网的技术架构使得只需单击鼠标,就可以将信息传送到全球几乎任何地方。
[19]P26
第三,网络空间主权是否借用传统的国家主权内涵与外延?正如拉蒂姆·博科拉科和丹·杰克尔·B·斯万特松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如果国际法律体系是一具被屠夫切碎的尸体,那么主权无疑将是最珍贵和最有价值的肉片。然而,‘主权’作为一个概念,既容易界定,又难以界定。”
[19]P59传统的国家主权尚且如此,遑论网络空间主权。那么,网络空间主权是否借用传统的国家主权内涵与外延?对此,学者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20]P86其一,国家主权无法适用网络空间主权。
[2]其二,国家主权原则适用国家的网络活动。一国能够对其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领土内的公民及境外公民行使独立的国家主权。
[3]其三,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延续和发展。
[4]其四,以“最低限度的合作”建立网络主权。
[5]由此观之,前两种观点未免有些绝对,无论是形成数字孤岛、与世隔绝,还是行使数字属人管辖权都不太现实。我国《
网络安全法》显然支持第三派观点——内涵是网络空间主权相当于国家领土主权的自然延伸——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等外延。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就是国家行使网络空间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21]P36美国是第四种观点的代表。但其立场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力挺全球“网络公域”和“互联网自由”,反对别国的干涉;另一方面,牵涉到本国的网络主权,又采取了强硬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22]由是观之,发达国家在处理私有化、自由化与网络空间主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双重标准的立场。
第四,开放网络空间主权是否有效地弥合全球数字鸿沟?J.M.斯倍克塔认为,“为了充分实现使无线互联网革命得以实现的新卫星技术的好处,各国应继续私有化并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其市场。私有化和自由化的趋势不仅是可取的,而且是必要和及时的。为了借助低地球轨道技术(Low Earth Orbit,LEO)弥合数字鸿沟,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对其电信部门进行大规模私有化和自由化。”
[10]P91世界500强排名第32、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总裁郭士纳也认为,“各国政府寻求弥合数字鸿沟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开放市场并积极支持WTO的基本电信协议。”
[10]P91WTO的《基础电信协定》由《GATS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参考文件》组成。谈判的目标是确保尽可能多的国家的市场开放承诺。这些承诺将包括通过消除目前阻碍或使外国公司难以提供服务的限制,向该行业引入竞争。它们可以涵盖通过跨境贸易和通过转售以及网络和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运营的外国直接投资。到1997年2月,基本电信谈判的最后期限,有69个(包含欧盟成员)成员方提交了承诺表。9个成员方提交了豁免清单。从承诺表和豁免清单来看,其中有13个(包含欧盟成员)是发达成员方,绝大多数是发展中成员方。
[23]然而,更多发展中国家投了弃权票,认为最好与个别公司谈判,而不是被迫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所有国家。
[1]P93中国没有签署《基础电信协议》,但仍承诺遵循《参考文件》中的原则,并且循序渐进地开放电信服务市场。
综上而论,网络资源同样成为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组成的物质实体外延,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有权决定是否对等地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使用。无可厚非,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冰火两重天”般的迥异,双方竞争实力的悬殊,导致“发展中国家数字企业的一个共同瓶颈是其市场规模和范围小。他们很少能进入国际市场。……一般来说,只有软件外包提供商能够为高收入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例如,与南亚相比,非洲外包通常规模更小,效率更低。”
[5]P112更重要的是,长期笼罩在发展中国家的天空中驱之不散的强权政治阴霾,很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外资准入问题方面的慎重权衡亦无可厚非。正如贸发会指出的那样:“随着数据在数字经济中越来越成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允许外国公司不受限制地提取数据是否明智存在疑问。随着全球平台的集中,这种‘数据自由流动’实际上意味着‘单向流动’。考虑使用壁垒阻碍数据自由流动的其他原因还包括国家安全的感知风险、其他国家的监控、黑客攻击的风险以及为执法目的方便获取数据的必要性。”
[5]P89在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均不足以支持对外开放与安全保障平衡的条件下,单方面施压、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电信市场,无异于殖民主义卷土重来。
(三)国际执法鸿沟:属地管辖的标准难以实施
托比亚斯·卢齐指出:“事实上,在线交流具有即时、全球范围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不一定具有任何物理层面,尽管互联网通信的普遍影响造成了大量的连接,但其虚拟性使得这些连接越来越没有用处。‘受损地点’变得非常难以识别;如果合同完全在网上履行,‘合同履行地’的意义将微乎其微。”
[19]P272013年12月,美国政府根据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向微软发出了搜查令:该授权书授权搜索和扣押与存储在微软办公场所的特定的电子邮件帐户相关的信息;微软则反对美国政府的这项授权,因为相关电子邮件位于爱尔兰都柏林的服务器上,这就产生了一个关键问题,美国是否会在数据所在的爱尔兰进行域外执法?
[16]P200再如,比利时的一个执法机构有搜查嫌疑犯家的搜查令。在那里,他们发现一台可以主动访问日本云服务上存储的嫌疑人文件的计算机,执法人员可以访问这些文件吗?
[24]P2
首先,众所周知,属地原则是国际习惯法承认的国家管辖权的最重要基础之一,但是,这一原则是否在网络空间实施执法?事实上,执法部门很难确定在线数据的位置,尤其是当数据存储于云协议时。云计算是通过更高的互联网速度实现的,这大大减少了用户与遥远的数据中心之间的延迟,具有无形性、流动性、可分性和可替换性,以及资产持有人和资产之间有距离等属性,这些属性破坏了地域性的识别。导致在执法活动中,执法机构仅限于访问本地数据,即使他们拥有信息亦无法告诉他们所需数据的实际位置。
[16]P54如果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在发达国家发生泄露,通常希望确保本国公民有足够的国内外救济措施,对于执法能力较弱的它们来说,这一挑战尤其困难。即使本国公民或公司与海外的外国公司之间存在有效合同,在没有任何执法合作框架的情形下,它们的利益在本国或外国均难以得到维护。
其次,属地管辖下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平等的执法能力。由于数据是数字经济中的主要经济资源,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创造经济价值,涉及国际层面对数据的控制、访问和权利,以及对精炼数据可能产生的价值的使用。当下的做法是,从用户那里收集数据的平台是控制这些数据并将其货币化的平台。因此,全球数字平台在获取数据相关价值方面具有优势。
[5]P89